摘要:1999年,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关于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ABC
从备案到维权,这些知识需要掌握
1999年,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了关于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也就是现今大家经常提到的“IP”,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A
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左右更多
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那时候的文人为了表明自己的身份或学术派别,就已经会在作品上署名,《吕氏春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署有自己名字的著作,是中国历史上著作冠名的“第一次”。
唐朝:唐末于835年颁布法令:日历由官方出版,进一步禁止地方私自印制并持有历法、历书等文献。
宋代:明确要求私人印刷者将出版物送交官府接受审查,通过审查的出版物则可以在书上刻印不许盗版的声明。北宋毕昇发明的印刷术还推动了我国版权制度的进程。
中国现代:我国的现代知识产权机制系从国外参考引入,“知识产权”一词较早出现在1986年颁发的《民法通则》中。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B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4.26
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3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
温馨提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C
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
5
石关法小综(32)
9:00
根据海关 12360 热线和地方
12345 热线的咨询情况,有
不少企业和群众对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存在疑问呢。
小综收到!那么都有哪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呢?
这不,我梳理出了8条企业
和群众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
题,咱们给大家解答一下呗。
太好了,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问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费用是多少?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2018年3月1日正式取消收取备案费用。
问
忘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子系统”的账号和密码,怎么办?
答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的账号是权利人名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密码如果遗忘,可以向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知识产权保护处申请查询上述信息。电子邮箱:ipr@customs.gov.cn。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找回:
1.通过注册时在系统内登记的邮箱地址找回。用户点击“找回密码”,选择邮箱验证,填写邮箱地址即可,若邮箱地址与系统登记的一致,系统会自动发送密码到登记邮箱;
2.通过密码保护问题找回。用户点击“找回密码”,选择密码保护问题验证,填写的密码保护问题正确的,用户可以录入指定的邮箱地址,系统会自动发送密码到指定邮箱;
3.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找回的,可以向海关总署书面索取。
索取时需填写:
1.海关总署规定格式的索取账号和密码申请书;
2.并随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若索取的为代理人账号密码,随附该账号填写的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海关总署经确认其身份后将用户名和密码发送到其指定的电子邮箱。
问
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 183号令)第九条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注:“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此句话简单理解就是在“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子系统”备案时,所备案的知识产权自身有效期已经不足10年,那么其在海关进行的知识产权备案有效期就是该知识产权自身的有效期期限。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类型,海关都可以实施保护吗?
答
并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作品、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规定,海关目前只对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保护。
问
进出口少量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也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
不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出口侵权货物数量二百件以下且价值五千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进出口侵权货物数量五百件以下且价值一万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问
个人携带物品或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答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进出境旅客或者进出境邮件的收寄件人认为海关扣留的物品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属于自用的,可以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问
我不知道我购买的是侵权商品,能否够豁免侵权责任?
答
不能。
如果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海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同时不免除当事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
问
侵权商品被海关没收后怎么处置?是否会流入市场?
答
不会流入市场,被没收的侵权货物主要处置途径是销毁或用于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中国海关将始终坚持依法治理与打击侵权、促进创新相结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我国进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以实际行动助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供稿:石家庄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承德海关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