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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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婚介的市场服务需求逐渐旺盛,但也滋生一些违法犯罪乱象。一是以“正规”、“职业”婚介机构名义骗取信任。二是不法分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三是部分婚介机构违法开展涉外婚介业务。四是个别婚恋网站成为犯罪引流媒介。检察机关提醒:健康的婚介服务市场环境需要监管部门、

【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依法惩治涉婚介婚恋犯罪】

4月17日消息,近年来,婚介的市场服务需求逐渐旺盛,但也滋生一些违法犯罪乱象。一是以“正规”、“职业”婚介机构名义骗取信任。二是不法分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三是部分婚介机构违法开展涉外婚介业务。四是个别婚恋网站成为犯罪引流媒介。检察机关提醒:健康的婚介服务市场环境需要监管部门、婚介机构和消费者共同营造。广大群众需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婚恋观,理性选择婚介机构,增强防范意识。(来源:最高检)

【国咨说】

婚介行业的乱象暴露了市场监管的漏洞与法律规制的滞后性。本案中,婚介机构通过虚构身份、涉外违规操作等方式实施诈骗,已涉嫌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及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的介入不仅是对个案的追责,更是对行业生态的警示。值得注意的是,婚恋网站作为信息中介平台,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负有内容审核义务,若放任虚假信息传播,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监管部门建立婚介行业信用评级体系,推行从业资质认证制度;消费者则需提高风险意识,审慎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未来可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加大对违法婚介的惩戒力度。

【国内热点】

【内蒙古:擅拔车主正在使用的充电枪,判赔3万余元】

据报道,小美发现自己在公共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车充电枪被人擅自拔出,导致充电口等损坏后随即报警,民警通过监控录像找到拔枪者小丽,小丽认为车辆损坏与自己无关,拒绝向小美进行赔偿。故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因过错行为侵害了小美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处小丽支付小美相关费用共计32766元;驳回小美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本案明确了破坏充电设施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丽擅自拔除正在使用的充电枪,直接导致车辆损坏,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体现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严格保护,同时警示公共场所设施使用者需遵守基本秩序。此案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具有示范意义:充电桩运营商应加强设备防护与监控管理,而车主亦应提升安全意识。建议立法层面细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新能源基础设施的使用规范,明确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避免类似纠纷。

【国际热点】

【英国:谷歌被索赔58亿欧元】

近日,谷歌母公司Alphabet在英国遭遇一项集体诉讼,要求其支付50亿英镑(约合58.3亿欧元)的赔偿金。谷歌被控滥用其在搜索和搜索广告市场的主导地位,导致英国广告商被迫支付过高的广告费用。据了解,谷歌被指控与手机制造商签订协议,要求在安卓设备上预装谷歌搜索和Chrome浏览器。此外,谷歌还被指控向苹果支付数十亿英镑,确保其成为Safari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引擎。(来源:欧洲时报)

【国咨说】

谷歌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面临的天价索赔,凸显数字时代反垄断执法的复杂性。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及《数字市场法案》,科技巨头利用预装软件、排他性协议巩固垄断地位的行为已被明确禁止。本案中,谷歌通过绑定Chrome浏览器与安卓系统、向苹果支付巨额费用锁定默认搜索引擎,实质构成《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规定的滥用行为。该案若胜诉,或将推动全球数字市场竞争规则的革新。对中国而言,需借鉴欧盟经验,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强化对数据垄断、算法合谋的规制,同时建立跨域执法合作机制,应对互联网企业的跨境垄断行为。

【媒体评论】

【正义网评“一男两女举办婚礼”:“一夫多妻”流量闹剧该歇了】

近日,贵州毕节“一男两女举办婚礼”的消息引发舆论哗然。婚姻制度的神圣性、法律的严肃性,永远不容沦为流量狂欢的牺牲品,对于任何挑战法律红线博流量的行为,都应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一方面,要压实平台责任,相关网络平台必须强化内容审核机制,拒绝给违法违规、低俗内容引流。另外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此类“法外狂徒”,一旦查实必须从严处置处罚,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平台及账号依法依规处理。唯有即时亮剑,让违法者付出实打实的代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恶意引流”的蔓延,弘扬良好社会风气。(来源:澎湃新闻、正义网)

【国咨说】

贵州毕节的“一夫多妻”闹剧挑战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根本原则。根据第1041条,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任何公开宣扬或实施重婚、婚外同居的行为均属违法。尽管涉事者辩称系“行为艺术”,但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婚姻制度的亵渎,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平台方未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的内容审核义务,应承担主体责任。此事件暴露出网络空间治理的短板:需细化《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条款,建立“人工+AI”双轨审核机制;司法机关应通过典型案例宣示法律底线,遏制借流量炒作挑战公序良俗的行为。

【学者观点】

【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企业破产法》修订增设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创造了积极条件】

在公司失去清偿能力时,董事有无破产申请义务,至今仍属理论上讨论的话题。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后,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一直都在讨论中,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了相应研究,司法实务也曾有所触及,但实践中仍旧未能有效落实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民法典》和2024年实施的《公司法》对董事破产申请义务未形成共识性的法律表达。《公司法》有关董事义务体系的再构造,为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制度基础,并有效拓展了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表达空间。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以公司利益乃至公司最大利益的实现为本,在公司失去清偿能力时,若发生公司债权人抢夺公司资产的机会主义行为或其他可能的危险,董事无其他措施足以应对的,有义务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这一制度的变化为《企业破产法》修订增设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创造了积极条件。(来源:北方法学202501《公司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及法律表达》)

【国咨说】

邹海林研究员提出的《企业破产法》修订方向,直指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现行《公司法》虽规定了董事忠实勤勉义务,但对危机时期的破产申请义务缺乏明确指引。参考《美国破产法》第11章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董事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应主动申请破产,以避免债权人利益进一步受损。这一修订将填补我国法律空白,促使董事履职从“利润导向”转向“风险防控”。建议同步完善《企业破产法》第7条,明确董事未及时申请破产的赔偿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拖延破产罪”,强化制度威慑力。

【本期资讯团队】:

来源:危机公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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