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原唱是否“想唱就唱”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18 21:19 2

摘要:歌手演唱自己的歌曲,大家可能都觉得无可厚非,但是在“想唱就唱”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之间,却有着不容忽视的知识盲区。今天莲法君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了解关于歌曲“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歌手演唱自己的歌曲,大家可能都觉得无可厚非,但是在“想唱就唱”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之间,却有着不容忽视的知识盲区。今天莲法君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了解关于歌曲“著作权”的那些事儿。

2023年12月,王某某演唱会在西安如期举行,当歌迷们沉浸在“睫毛弯弯”的欢快旋律中时,却不知由于主办方与协办方对于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到位,引发了一场诉讼......

“王某某巡回演唱会”西安站,由广东某公司主办,陕西某公司协办。经过前期广告宣传、门票销售,于2023年12月如期举办。此次演唱会上,王某某现场演唱了多首歌曲,这些歌曲的词、曲作者均与中国台湾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著作著作财产权管理契约》,将自己的上述音乐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的“公开播送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等权利及利益专属授权该协会管理。该协会通过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音著协代表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管理其授权人的相关权利。

“王某某巡回演唱会”西安站在宣传期间,音著协就表演权授权与付费事宜多次与演唱会主办方磋商相关事宜,但均未取得有效成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演唱会却如期举办。

据于以上事实,音著协以侵害作品表演权为由将主办方广东某公司与协办方陕西某公司起诉至西安莲湖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606960.4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中国台湾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陕西某公司向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举办涉案演唱会的行政许可申请,被告广东某公司为涉案演唱会提供票品销售,二被告系涉案演唱会的共同组织者。二被告邀请王某某在案涉演唱会现场演唱歌曲,未取得原告音著协许可,也未与原告就使用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商业演出的演唱会中使用了该协会管理项下的多首音乐作品,未支付使用费,其行为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赔偿数额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另存在多起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考虑到原、被告诉讼现状,主审法官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居中调解,从许可使用费标准、作品市场价值、演唱会规模、歌曲数量等方面着手为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并提供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广州某传播公司当庭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双方其他3起纠纷一并达成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明确了表演版权许可的双轨制原则,即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均可能成为取得许可的主体,但在商业演唱会场景下,法律更倾向于由演出组织者统一处理版权许可,通过“组织者优先”规则平衡了效率与版权保护。

在演唱会上,歌手对歌曲进行演绎,重在传播作品,享有“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歌曲的词、曲作者,创作作品,而享有“表演权”,属于版权范畴。歌手和组织者如果想要进行公开表演,都应当征得词、曲作者同意,否则就有可能涉及侵权。以案涉演唱会中《我会好好的》这首歌为例,《我会好好的》的词、曲作者是伍佰,所以伍佰拥有该首歌的“表演权”,而“表演者权”则归属于舞台上演唱歌曲的歌手王某某。

演唱会组织者需建立系统的版权管理制度,树立从“事后赔偿”转向“事前许可”的合规意识,避免因“先演后补”操作引发法律风险。比如,提前清算版权:举办演唱会前,通过音著协(MCSC)查询曲目权属,支付许可费(标准参考《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若涉及境外作品(如翻唱英文歌),需通过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取得授权。

近年来,演唱会等文化活动在古都西安蓬勃开展,这座拥有数千年文化底蕴的城市与现代娱乐产业不断碰撞出新的火花。相信在法治保障下,通过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西安的文化演出市场必将更加繁荣发展,为市民群众奉献更多高品质的文化艺术盛宴。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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