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公共收益时效 真是从业委会“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吗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19 00:00 2

摘要:本案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向全体业主公示过公共收益的具体情况,因此不能推定业主或业委会早已知晓权益受损。首届业委会于2022年9月成立,同年11月物业公司才移交相关合同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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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委会起诉前期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小区公共收益83万余元及利息。

物业公司辩称,公共收益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业主自2013年起从未提出异议,因此业委会的诉求已过三年诉讼时效。

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角度重新界定了时效起算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向全体业主公示过公共收益的具体情况,因此不能推定业主或业委会早已知晓权益受损。首届业委会于2022年9月成立,同年11月物业公司才移交相关合同和协议。

法院据此认定,业委会此时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共收益的存在及可能被侵占的事实。诉讼时效从2022年11月起算,业委会于2024年8月提起诉讼,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公共收益纠纷属于合同债权纠纷,故适用《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

在这类诉讼中,业委会追索公共收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基本为公共收益确定之日(如物业退出或结算时)或业委会成立之日(因业委会是适格诉讼主体,此前无法主张权利)。

然而,也有法院认定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权,业委会基于所有权主张返还,则不受时效限制。

例如上海上海中远两湾城案业委会一审胜诉4000万元公共收益,期限长达20年。本案一审法院未认定诉讼时效构成障碍,核心依据为公共收益的持续性。

因此主张持续侵权行为(如物业长期未公示或转移收益)或利用时效中断规则,都有可能成为双方采用的关键抗辩策略。

实务建议:业委会成立后应尽早主张权利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审计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时效风险。在诉讼中灵活选择请求权基础,可以优先主张物权请求权,并辅以合同债权主张,以应对法院不同裁判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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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叶歪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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