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一法院判处一起“凶宅”案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20 03:42 2

摘要:6月12日,某装饰工人朱某在案涉房屋内铺地板砖时, 不幸触碰漏电的燃气管道,触电身亡。后查明,事故原因系某燃气公司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将燃气管道膨胀螺丝打在高压火线上,致使整栋楼燃气管道漏电。

房子还未装修好,

却因一场意外,

沦为令人忌讳的“凶宅”。

房主将涉事的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这场因“凶宅”而起的赔偿纠纷,

最终该如何定论?

2022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一套安置房屋,总金额22万余元,并支付房款18万余元。

次年5月13日,原告与某装饰公司就房屋装修一事达成一致,并支付定金2万元,满心期待着新房落成。

6月12日,某装饰工人朱某在案涉房屋内铺地板砖时, 不幸触碰漏电的燃气管道,触电身亡。后查明,事故原因系某燃气公司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将燃气管道膨胀螺丝打在高压火线上,致使整栋楼燃气管道漏电。

因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大众普遍对该类房屋存在忌讳、恐惧等抵触心理,客观上导致房屋在转让、出租等方面价值贬损,原本的新房由此变成“凶宅”。原告认为 河南某公司、燃气公司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遂诉至法院。

· 审理判决 ·

商丘市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朱某在涉案房屋施工期间触电身亡,直接原因是某燃气公司安装燃气管道施工不当,而河南某公司作为房屋出售方,未及时发现并排除房屋重大安全隐患便售予原告,存在重大过失,二被告共同行为致使涉案房屋成为“凶宅”。

虽房屋使用价值未受影响,但基于民风民俗,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且涉案房屋作为塌陷区安置房,事故易在村民间广泛传播,严重影响房屋转让、出租,降低了交易价值,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二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24万余元房屋价值损失,法院认为其依据支付的房屋价款、装修定金等费用计算明显过高,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

一、被告某燃气公司、河南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房屋价值损失4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

法律上虽无“凶宅”定义,但按当地民间习俗,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民间习俗对房屋交易确有影响,实质上已经导致原告产生损失。法院结合房屋实际贬值、过错程度等综合裁量,故最终支持了部分赔偿请求。

关于损失认定,房屋作为特殊商品,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物理结构与使用功能上,社会心理因素对交易价值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结合民间普遍存在的习俗观念,群众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存在心理忌讳,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认知显著降低了房屋在二手房市场中的交易价值与流通性。尤其是本案中塌陷区安置房,购买群体相对固定、邻里关系紧密,事故更易在小范围内迅速传播,进一步加剧了房屋价值贬损。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量房屋实际贬值幅度、二被告过错程度、同类房屋市场交易差价等因素,最终酌定赔偿4万元,既体现了对原告合理损失的填补,也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确保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常理与公众认知。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案件聚焦点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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