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4月23日,乌鲁木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佰某食品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伊宁市某椒麻鸡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审理查明,乌鲁木齐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商标授权给乌鲁木齐佰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商标在新疆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月20日,在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疆分会场启动仪式上,公布了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人民法院判决伊宁市某椒麻鸡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23年4月23日,乌鲁木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佰某食品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伊宁市某椒麻鸡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审理查明,乌鲁木齐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商标授权给乌鲁木齐佰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商标在新疆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马某经核准注册“黄某儿子娃娃椒麻鸡”“二某儿子娃娃椒麻鸡”商标,但其在经营及实际使用时,先后在其经营的伊宁市某椒麻鸡店,将“儿子娃娃椒麻鸡”用大号字体标注于店面门头及店内菜单中心显著位置,将“黄某”“二某”字体缩小放置于上方,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改变,改变后的标识突出了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儿子娃娃”,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两者使用在新疆地区的同一种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伊宁市某椒麻鸡店不规范使用其核准注册商标“黄某儿子娃娃椒麻鸡”“二某儿子娃娃椒麻鸡”的行为,构成对乌鲁木齐某食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佰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2024年3月25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判令伊宁市某椒麻鸡店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伊宁市某椒麻鸡店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8月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人民法院判决某啤酒酿造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10月9日,新疆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某啤酒酿造公司生产销售的“乌苏河”啤酒涉嫌侵犯其“乌苏”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经审理查明,某啤酒酿造公司在其产品瓶贴上突出使用“乌苏河啤酒”字样,将“乌苏河”商标性使用在与新疆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乌苏啤酒WUSU及图”“乌苏”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某啤酒酿造公司作为啤酒生产企业,应当知道“乌苏”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在其产品上使用与新疆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新疆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涉案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从颜色搭配、整体布局,到主要部分的文字、图案几乎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且均系啤酒产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和混淆,其仿冒权利产品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23年12月23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某啤酒酿造公司停止侵害“乌苏”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限期十天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乌苏”字样,销毁侵权外包装标贴、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50万元。某啤酒酿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6月2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4月至5月,某烟酒店的经营者杨某某在明知是假冒“伊力牌”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多次低价购买该白酒并销售出150件,销售额计5.8万元。2023年8月11日,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8万元。2023年9月11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以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改变管辖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加强释法说理,促成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督促其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杨某某于2024年8月2日向“伊力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新疆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杨某某予以训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查处库尔勒某歌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2024年10月23日,根据日常检查线索,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库尔勒某歌厅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进行调查。经查,该歌厅从2024年1月开始,在未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场所内点唱系统放映著作权人的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2024年11月13日,库尔勒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责令该歌厅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案例五:哈密市公安机关查处某化工仪器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年6月3日,哈密市公安机关收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称哈密市某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在中标后,公司股东孟某某为非法获利,将涉嫌侵权假冒螺杆空压机冷却液、空气压缩机油,按照中标合同契约提供给某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公安机关于6月5日立案侦查。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勾结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詹某某(犯罪嫌疑人),组织人员购进国产润滑油产品后灌装至假冒“复盛”牌螺杆空压机高级冷却液和“阿特拉斯”牌空气压缩机油的包材内,并通过物流发货。经进一步深挖,查实了以詹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及全国多个省市的制假售假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处,查扣侵权假冒螺杆空压机冷却液60桶、空气压缩机油170桶,涉案金额500余万元。2024年10月,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自治区公安厅)
案例六:塔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齐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4年8月7日,塔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某种子有限公司举报,称塔城市某镇某村地块存在非法生产繁育“C1563”玉米杂交种(品种权号:CNA20151153.2)行为,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经查,该涉案地块负责人为齐某某,执法人员将涉案地块抽样取证的样品送往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与“C1563”标准样品进行真实性比对,比较点位数为40,差异点位数为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齐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事实成立。塔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该案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2024年9月5日,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齐某某承诺立即停止侵犯“C1563”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赔偿某种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0万元,并对其未经许可生产繁育的700亩“C1563”玉米杂交种进行销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案例七: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2024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娱乐有限公司违规播放院线正上映的热门电影,且电影为枪版盗版,遂于3月27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4年3月31日,某娱乐有限公司放映多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影共64场次,违法所得5142.7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0月14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娱乐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案例八: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某节水器材经销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24年4月9日,请求人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拉扣开关三通”(专利号:ZL201430168059.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节水器材经销部未经请求人授权,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拉扣开关三通,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审理查明,请求人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法律状态有效。米东区某经销部生产、销售的拉扣开关三通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要素相同,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行为构成侵权。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责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节水器材经销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九: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枸杞干果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29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精河县某枸杞干果行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约100公斤散装无标识枸杞,6个印制有“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礼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散装枸杞购货票据,且无法提供“精河枸杞”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的相关材料。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枸杞干果行使用上述包装礼盒共销售散装枸杞6公斤,销售金额600元。经查,该枸杞干果行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精河县枸杞协会许可,且无法证明所购进散装枸杞符合“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案例十:乌鲁木齐海关所属阿拉山口海关查获以市场采购方式侵权鞋案
2024年4月,乌鲁木齐海关所属阿拉山口海关对新疆某公司申报以市场采购方式出口的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5107双使用了“HERMES"“BIRKENSTOCK”等多个标识的运动鞋存在侵权嫌疑。经权利人确认,该批运动鞋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予以扣留。随后,阿拉山口海关又查获6批涉嫌侵权的出口运动鞋,涉及“LOUIS VUITTON”“GUCCI”“CHANEL”等多个标识,涉案货物数量4.14万双,涉案货值金额171.18万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运动鞋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予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乌鲁木齐海关)
来源:新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