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当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以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水平的金额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且该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时,这种行为就如同在婚姻的堤坝上凿开了一个缺口
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高额打赏,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挥霍"行为?这一问题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当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以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水平的金额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且该行为已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时,这种行为就如同在婚姻的堤坝上凿开了一个缺口,应当被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挥霍"行为。这种认定标准既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财产关系的保护,也反映了司法实践对新兴网络消费行为的规范态度。
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配偶犹如手握法律之盾,既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阻断财产损失的持续扩大;也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实施打赏行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人民法院对此类诉求应当予以支持,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受害方的救济。这一规定犹如在虚拟与现实之间架起了一座法律的桥梁,为处理新型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尺度。来源:小周寰宇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