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全面收紧,个体户应当何去何从?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21 15:45 3

摘要:实践中,由于个体户等主体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查账征收难度较大,一般直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从而提高征管效率。由于核定征收方式可以降低税负,部分个体户纳税人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偷逃税款。2022年以来,多地发文明确核定征收的门槛,并终止多户个体户等主体的核定

编者按:实践中,由于个体户等主体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查账征收难度较大,一般直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从而提高征管效率。由于核定征收方式可以降低税负,部分个体户纳税人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偷逃税款。2022年以来,多地发文明确核定征收的门槛,并终止多户个体户等主体的核定征收资格,今年还有地区明确全面取消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在此背景下,个体户等主体改为查账征收会面临哪些涉税问题,本文将作简要分析。

一、核定征收:政策工具被滥用成为偷逃税手段

核定征收,分为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所谓事前核定,指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定额、定率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简化行政流程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成本,提升税收效率。尤其是对于个体户等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进行账目核算及成本计算的难度较大,因而税务机关允许这类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从而减少纳税申报的工作量和时间成本。而事后核定则指的是,纳税人在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后,被税务机关查处发现其存在下列条款中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对其应纳税额采取核定征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税款征收。

实践中,部分个体户纳税人滥用核定征收政策偷逃税款。如某采取定额征收的俱乐部在2021年3月到2021年6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5,541,214.87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175,346.75元,存在使用财务人员及其亲属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收取营业款项、隐匿应税收入,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未如实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54,863.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22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4,553.52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并处以上述不缴、少缴税款五倍的罚款,共计1,556,686.25元。又如近年曝光的多名带货主播、网红明星等纳税人偷税案件中,纳税人在应当适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利用招商引资政策适用核定征收下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目的。

二、监管动态:全国范围内推进个体户事前核定规范化

在政策方面,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明确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2022年起,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多地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个体户,取消核定征收,一律实施查账征收。

在执行层面,截至目前,已有多地发布公告终止数万家个体户的定期定额核定资格,并转为查账征收,如长春市、青岛市。其中,达州市还明确对年开票收入超过400万元的个体户采取查账征收并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定期开展数据交换,精准开展个转企工作。

另外,实践中还有部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入驻园区从而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降低税负。这种方式由于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而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被《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明确禁止,即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形下,相关的政策措施不得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

三、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个体户应当关注的三类涉税风险

(一)应确认而未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收入被定性偷税

实践中,由于核定征收申报流程简单,部分个体户通过这种方式不申报或者少申报收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但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若纳税人未能及时申报收入或者申报的收入与实际不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的大数据发现并发送预警,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如某餐厅2017年采取查账征收,但通过个人卡收取营业款的方式隐瞒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875,227.80元、个人所得税738,172.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265.94元,合计1,674,666.24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并处以罚款。而且,若查账征收的个体户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时间确认收入,也存在被定性偷税的风险,如某选煤厂(个人独资企业)将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12月的主营业务收入计入2024年1月进行申报,导致2023年少计收入227.78万元,被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罚款。

(二)无法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面临纳税调整

在税收监管手段升级背景下,若纳税人所填报的成本费用与金税系统根据取得发票、银行流水等记录测算的成本费用差异过大,系统将会发出预警。特别是对于长期存在源头发票缺失问题的再生资源行业、煤炭行业等行业,前端个体户转为查账征收后同样会面临采购货物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由此导致所申报的成本费用可能与系统所测算的有所出入,进而引发预警。若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检查。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若纳税人无法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进行入账,可能面临纳税调整,正如近期四川税务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例——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从事水泥制品经营的某独资企业投资者申报2022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成本费用率过高,存在应纳税所得额不实疑点。该投资者存在未依法取得发票、“白条”入账、以不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在税务机关风险提示和政策辅导后,调减成本费用105.67万元,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36.99万元、滞纳金6.08万元。

(三)取得虚开发票被定性虚开、偷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等相关规定,个体户应当保管相应成本、费用支出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银行回单、入库单、出库单等。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监管层面对于个体户的凭证管理已从简单的票据收集升级为业务真实性的系统验证,个体户等纳税人应当确保所发生业务以及所保留凭证的真实性,如某市税务机关对某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中心等121户个体户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包含(1)提供劳务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提供劳务过程、劳务成果展示等;(2)成本费用相关付款凭证、合同、发票及资金流水等;(3)公司业务真实性情况说明;(4)投资人(业主)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自查报告。

特别是在能够取得发票的情形下,个体户等纳税人更加应当确保所发生业务及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否则可能被要求进项转出,甚至被定性为虚开发票或者偷税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情形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如某跨省虚开发票案中,B市税务机关向A市税务机关提供协查线索后,A市税务机关对A市某个体户(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B市某橡胶公司在收到该个体户转账汇款后,通过三个账户将资金回流到该个体户投资人的私人账户中,最后税务机关认定该个体户在没有与橡胶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和2015年12月取得其开具的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该个体户将相关所属期的进项税转出并加收滞纳金。

四、小结

在核定征收全面收紧及征管手段不断升级的背景下,个体户等非企业纳税人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账簿,在确保业务真实性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真实发生的数额确认收入,并且及时保留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对应的发票、银行回单等凭证,避免纳税调整或被定性为虚开、偷税的风险。如涉及税务案件,应在涉案后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刘天永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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