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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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4年12月24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三号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4年12月24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年12月24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德法兼治、共建共享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州、县(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和共产党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每年三月为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国旗、国歌、国徽尊严。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范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积极参与楼院、社区、村庄的绿化、美化活动;

(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举止文明,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时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

(三)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和睦、互谦互让、互相帮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侵犯他人隐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

(四)乡风文明,倡导移风易俗,从简从俭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五)生态文明,低碳生活,减少难以降解物品和一次性生活用品使用;

(六)文明驾驶,礼让行人,不随意鸣笛,车辆停放规范有序,不占用消防通道,电动车在指定区域充电;

(七)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文明就医,遵守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九)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

(十)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爱护文物,尊重当地习俗;

(十一)文明观赏,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时,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有序入场退场;

(十二)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十三)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抵制网络谣言,尊重他人合法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十四)文明餐饮,适度消费,合理点餐,遵守餐桌礼仪,提倡使用公筷公勺,健康饮酒;

(十五)文明节庆,节俭办节,自觉遵守活动秩序,文明参与民族传统文化节庆活动;

(十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实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以及遗体;

(三)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其他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备设立爱心服务点,向社会限时免费开放停车场、卫生间,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容。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将操办婚丧事规模、标准、范围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乡风文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有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引导、监督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倡导生育、生日、升学、开业、乔迁等喜庆事宜不办或者简办。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自治州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在选调、招聘录用工作中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参考。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礼遇和困难帮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秩序治理和维护,建立完善“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和包市容环境秩序)责任制,及时发现、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四)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族宗教、民政、水利、商务、林草、司法行政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六)机场、车站、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倡导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制止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打造文明服务品牌。

第十九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和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各类宣传栏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公益宣传内容,定期刊播文明行为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对不文明行为依法实施舆论监督。

街道、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结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际,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三)违规排放油烟、污水,倾倒泔水或者其他污秽物;

(四)毁坏公共绿地、采挖公共植物,攀摘公共树木花果;

(五)在公共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管线及树木上违规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物品。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酗酒滋事,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二)踩踏、躺卧公共座椅,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嬉戏打闹、霸占座位或者强迫他人让座,妨碍他人乘坐和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犬不牵绳,犬便不清理,随意遗弃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六)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三)在建筑物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四)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五)在室内进行居家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第二十六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学校路段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礼让行人;

(二)驾驶、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向外吐痰或者抛物;

(三)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或者追逐竞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规载人载物;

(五)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攀爬交通护栏等道路隔离设施;

(六)违法设置地锁、石墩、限高杆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他人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观光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假宣传、强迫消费、欺诈游客;

(二)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三)不遵守景区秩序、景区引导和管理,干扰他人正常旅游活动;

(四)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攀爬、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及其他设施设备;

(五)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经营服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商场、超市等经营者不诚信经营、不明码标价,以次充好、缺斤少两;

(二)互联网交通工具租赁经营企业未有效履行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三)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串通涨价或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强制交易;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提供文身服务;

(五)文化娱乐场所提供低俗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云贵高原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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