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行为不仅关乎自身发展与利益,还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深远影响。当单位尤其是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代表和管理者,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准确认定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对于准确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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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刘仁堂、于会有
引言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行为不仅关乎自身发展与利益,还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深远影响。当单位尤其是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代表和管理者,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准确认定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公正、促进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01
单位犯罪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犯罪时,才能认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认定需满足单位意志和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两个关键要素。单位意志通常通过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代表单位作出意思表示。
例如,在某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中,甲公司在未取得互联网销售彩票许可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徐某为增加甲公司收入,伙同甲公司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开发“某彩网”,利用互联网对外销售彩票。在国家明确禁止互联网销售彩票后仍决定以甲公司名义继续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从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甲公司非法获利2000多万元。至案发,甲公司未对股东分红,非法获利均用于甲公司的经营支出。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进行非法经营,体现了单位意志。而所获利益均用于公司经营,未私分给个人,体现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特点。
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甲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02
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
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单位意志与个人责任的关联
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的体现,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在单位中处于核心决策和管理地位,其决策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单位意志。当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法定代表人参与其中,无论是积极策划、指挥还是同意、默许,都意味着其个人意志与单位犯罪意志相互融合,此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合理性。
例如,在某单位行贿案件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于2019年至2023年期间,为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承揽某央企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某央企有关部门领导贿赂款共计200余万元。这一行为既体现了单位为追求非法利益的意志,也反映了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主观故意,最后法院判A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监督管理职责的延伸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是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掌握着公司的最高权力。与此同时,法定代表人对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职责。这种职责不仅包括确保单位业务的正常开展,还涵盖防止单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当单位出现犯罪行为时,如果法定代表人因疏忽大意未能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单位犯罪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失职行为与单位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基于此,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以促使其更加积极地履行监督管理义务,防范单位犯罪风险。在某地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明知后勤主管王某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仍然允许王某长时间驾驶叉车作业长达2年之久。2023年6月,在驾驶过程中王某因超速行驶并急转弯使叉车侧翻,压住头部,王某当场死亡。在此期间,于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法院最终认定A公司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罚金60万元,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03
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务中,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法定的“一把手”,其责任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然而,法定代表人是否对单位行为必然担责?其刑事责任边界如何划定?这需结合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综合分析。
(一)个人身份条件
法定代表人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员。法定代表人对单位具有管理职权,能够对单位的整体运营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管理,但如果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既没有投资、获利行为,也没有参与任何经营管理,通常不会认定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
1、存在主观故意:法定代表人明知单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如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法定代表人清楚该行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会对社会公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但为获取高额利益,执意组织实施,主观上存在故意。这种故意体现为对犯罪行为的积极追求,希望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现单位经济利益。
2、过失导致法律后果:在很多案例中,虽然法定代表人并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单位行为可能导致犯罪后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在单位环境污染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因疏忽未检查环保设备运行情况,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构成犯罪,存在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
(三)客观行为方面
1、具体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关联性: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必须与单位犯罪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其行为对单位犯罪的发生起到了推动、促成或支持作用。例如,在单位合同诈骗案件中,法定代表人签署同意实施诈骗行为的文件,为合同诈骗提供决策支持,其行为与单位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或者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但为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必要资金、场地等资源条件。如果起到间接支持作用,同样满足关联性要求。
2、具体行为的实质性影响: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为对单位犯罪的实施和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这意味着其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若缺少其行为,单位犯罪可能无法顺利实施或犯罪后果可能会减轻。比如在常见的单位集资诈骗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利用其社会影响力为集资活动进行招募、宣发、站台等行为,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其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04
法定代表人需对单位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一)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积极参与型(如决定、批准、授意、策划、指挥)、消极纵容型(知晓犯罪不制止、提供支持)与失职失察型(怠于建立内控制度、监管不力)三大类。
(一)直接积极参与犯罪行为
1、组织策划犯罪: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单位犯罪的组织策划过程,决定、批准单位实施犯罪,授意下属执行犯罪计划,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进行指挥协调,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构成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例如,在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某法定代表人经公司业务经理提议,为谋取非法利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召集公司高层会议,决定采取低报价格方式申报货物入境,用于销售牟利。该公司委托某公司通过调整申报货物中的高税率货物价格和低税率货物价格等方式,制作虚假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间,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法定代表人因积极组织策划走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2、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环节,直接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比如在某单位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中,法定代表人张某在A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直连联系并委托其熟悉的制药公司王某加工生产“增智胶囊”200万粒,A公司将其中40余万粒包装成成品销售。2022年5月至10月份,A公司销售至某省某医院的假药“增智胶囊”共计2200瓶(每瓶50粒胶囊),价值20余万元。省某医院将假药“增智胶囊”开具处方向患者(以儿童为主)销售。张某直接参与了该假药配方的研制、生产、销售环节,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明知单位犯罪却放任不管
1、知晓犯罪行为但未采取制止措施:法定代表人对单位内部发生的犯罪行为知情,但出于各种原因,如为追求单位短期利益、害怕影响个人业绩等,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例如,在某公司逃税罪案件中,该公司财务人员在2021年至2023年设立两套账簿,一套账簿记录公司实际收支情况,另一套账簿则是少列收入,用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2021年至2023年期间,该公司采取以上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合计90多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发现后,却未责令改正,任由犯罪行为持续。后经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多次催缴税款,该公司及崔某均置之不理。后税务局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最终认定崔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对单位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或支持:在一些案例中,虽然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策划和实施,但在知晓单位犯罪行为后,通过提供资金、场地、设备等资源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以其职务影响力为犯罪行为保驾护航。例如,在某单位非法经营犯罪中,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却默许使用公司仓库存放非法经营的货物,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非法所得25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该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但因其提供便利支持的具体行为,最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因未尽管理职责导致单位犯罪
1、没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公司合规管理和法定职责来看,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审计、业务、合规等制度,以规范单位成员的行为,防范违法犯罪风险。若法定代表人怠于或不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为单位犯罪创造了条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在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刘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承包了某学院教学楼的间墙拆除及修复装修工程。承包该工程后,刘某将拆墙工作交给钟某去做。钟某召集了唐某、胡某等人到场作业,在拆墙作业过程中,在拆墙体突然倒塌砸中正在作业的胡某,导致胡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A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未编制拆墙施工方案,聘请不具备拆墙安全作业基本常识的胡某等人施工,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未督促佩戴安全帽,刘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最后,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没有履职法定代表人职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对单位成员监管不力:法定代表人对单位员工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对员工的违规违法行为疏于监管,对明显的违法犯罪迹象未能察觉或未进行有效制止,导致单位犯罪发生,也需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为谋取利益,A公司销售人员长期以单位名义进行商业贿赂,金额高达60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销售业务进行有效监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人员贿赂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此案例中,法定代表人因对员工监管不力,需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该法定代表人被法院认定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上述情形均有发生,但法定代表人因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为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实施单位犯罪,从而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承担刑事责任,因其它情形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较少。
05
关于法定代表人承担
刑事责任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明确界定责任范围:实务中,相同案例在不同地区的处理方式和司法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务中进一步细化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和责任范围,避免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二)建立合规激励机制:为避免单位的无意识犯罪行为,应当建立单位合规监督管理和激励制度。对于积极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且在犯罪行为发生前能够积极预防的部门、人员进行奖励。建立有效的运营合规防控机制,对于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够及时制止和控制进一步发生。对于已经涉嫌犯罪,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的单位,可对其及法定代表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的教育与监管:
1、通过行业规范、法律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同时,加强对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单位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单位犯罪风险。
2、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作出限制,防止其滥用权利。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让法定代表人清楚知晓自身享有哪些权利的同时,也让其明白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结论
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单位意志、个人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等多个层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本身不直接导致刑事责任,若法定代表人未参与犯罪且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也可能免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实质参与”犯罪,是否在犯罪中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或指挥的作用。
因此,明确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既要考虑其在单位犯罪中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也要关注其客观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关联性和实质性影响,同时需综合法律规范、证据链条与个案情节。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讲,明晰责任边界并完善单位内控合规运营是避免刑事风险的关键。从律师辩护角度来看,精准把握法定代表人是否“实质参与”并有效举证,将成为辩护成败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准确判断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行为的作用和刑事责任,避免“一刀切”的审判逻辑,综合考虑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涉案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合法合规处理,兼顾单位营商环境的稳定性,避免不良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简介
刘仁堂律师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
京师律所企业家权益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多家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兼法学院法硕校外实践导师、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校外导师
北京电影学院特聘法制讲师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
中国小康建设研究会理事
中华环保联合会防治委法律顾问
中国拍卖行业法律专家库成员
广州互联网法院 特约调解员
拥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国家注册拍卖师证书。
刘仁堂律师,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社会与法治委委员,北京市律协法律顾问委委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二十年,有在上海,广州,海南等地生活工作经历。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助理和法务总监等职务。
专业服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调解)、企业家权益保护与犯罪防范、辩护、公司投融资法律服务、环保、拍卖等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目前担任多家知名企业和私人法律顾问。
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特邀嘉宾律师,法制频道2018年度公益律师、北京卫视特约嘉宾
于会有
京师律所实习律师
拥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教育背景/职务:中国地质大学本科、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于会有律师(实习)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八年以上,曾担任某央企投资公司高级法务主管、监事、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专业服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与股权研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投融资并购、企业破产等。
代理参与的部分案件包括:
1.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全球发展促进中心、国际发展合作署对外援助服务保障中心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某国内知名电竞选手名誉权纠纷案件;
3.某电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诈骗案;
4.为某央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股东出具法律意见书;
5..配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组织召开首届全球国家能力评估会议;
来源:京师珠海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