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律师说法】庭审现场,检察院助理可以代为举证吗?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22 17:55 2

摘要:在上期实务研析中,我们讨论了重审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审理是否合法的问题。这期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在实务中另一常见问题,即庭审现场,检察官助理全程宣读证据的现象。公诉席上,检察官助理取代检察官成为举证主体,这一现象暴露出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模糊地带:检察官助理是否具备

引言

在上期实务研析中,我们讨论了重审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审理是否合法的问题。这期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在实务中另一常见问题,即庭审现场,检察官助理全程宣读证据的现象。公诉席上,检察官助理取代检察官成为举证主体,这一现象暴露出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模糊地带:检察官助理是否具备独立行使部分公诉权的资格?

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到《检察官法》第六十八条,法律明确规定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是协助检察官出庭,但实践中,检察官助理代为举证的庭审模式渐成趋势。这种“权责错位”可能衍生出检察官办案虚置化、庭审效果形式化等深层问题。

一、检察官助理的工作职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和《检察官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三)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五)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从上述规定可见,检察官助理在刑事案件中的职责范围仅限于从事检察辅助事务。那么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庭审时,举证是否属于检察官助理的“协助”事项?

二、庭审时,检察官助理代为举证是否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一点,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刑事公诉工作的龙头,举证质证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核心环节。举证质证的质量,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质量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第二条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第十点,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除《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检察官须亲自承担及检察官权力清单确定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之外的办案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6点,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

智胜观点检察官助理代为举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此举可能导致程序违法、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受损的问题

(1)程序合法性争议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而举证质证是公诉人的权利范畴,检察官助理仅能担任辅助、补充的职责,因此,由助理代为举证可能构成“诉讼主体不适格”。

(2)办案亲历性受损

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质证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核心环节,而由检察官助理代为履行,助理越权可能导致检察官对案件细节掌握不足,违反了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应当亲历办案的原则。参考最高检专家组在关于检察官助理协助出庭具体如何理解的所作出的解答,“我们认为,宣读起诉书、讯问、询问、质证、答辩及发表出庭意见等属于检察官亲历性事项,属于出庭的重要职责,应当由检察官本人履行。检察官助理可以按照检察官的指示从事宣读证据、协助进行多媒体示证等补充性、辅助性工作。”(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检答网集萃—60】出庭时检察官助理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综上,为确保刑事案件的程序合法和庭审效果,辩护人在遇到检察官助理代为举证时,可以当庭提出异议。

除此之外,我们整理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职责与权限如下,以供参考:

来源:法周融媒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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