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西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打造西宁法院知识
4月2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西宁法院4件案例入选。
近年来,西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以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打造西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品牌”,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推进西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
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诉西宁湘某某菜馆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13日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成立,2020年1月14日注册了“湘某某家”文字商标,同年11月14日注册了“图形+湘某某家”图文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13年1月21日西宁湘某某菜馆成立。2023年5月11日,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对西宁湘某某菜馆门头、菜单、美团店铺等拍摄照片,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起诉请求西宁湘某某菜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宁湘某某菜馆使用湘某某标识的时间虽然早于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但未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其使用也未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达到“有一定影响”,西宁湘某某菜馆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西宁湘某某菜馆使用湘某某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使消费者发生混淆,故其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西宁湘某某菜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向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要构成“在先使用”抗辩,需符合“双在先”、一定影响、原有范围等要件,否则会侵犯商标权人在竞争法上的利益,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该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裁判理念,亦体现了维护诚信经营,严惩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鲜明态度。
案例二
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被告人孙某在西宁市城中区某广场手机城注册成立某某手机经营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孙某在其手机经营部内销售假冒“华为”“VIVO”“苹果”“OPPO”“小米”商标的手机后盖、电池。后该店被查,并由会计事务所对案涉的191本销货清单和2本维修记录本进行司法审计。经审计,被告人孙某销售高仿电池配件1169个,销售手机后盖配件4487个,已销售额109508元,获利20079元。未销售手机电池配件121个、手机后盖配件3749个,未销售总货值58361.51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华为”“VIVO”“OPPO”等手机品牌配件,货值167869.51元,其中未销售部分商品货值58361.51元,已销售金额109508元,获利20079元,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孙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0079元。扣押的案涉手机电池、后盖配件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华为”“VIVO”“苹果”“OPPO”“小米”等系知名手机品牌,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极大损害了知名品牌商业信誉,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保护创新创造的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维护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亦提示广大市场主体“蹭名牌”“搭便车”不一定让你“获利”,但有可能让你“获刑”。
案例三
贺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贺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得知购买“无极影院”APP后,可免费在该APP上观看电影并发展代理招募会员获利,遂向上家付费搭建“无极影院”APP。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12.4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存储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上,再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无极影院”APP,以29.9元至69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无极影院”会员和代理权,将影片提供给会员观看,非法获利60000余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影视作品在线观看,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贺某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与普通的实体侵权盗版案件相比,其所涉影视作品更多、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惩治破坏文化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切实维护了影视产业经营秩序和正常发展。
案例四
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某乳业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某乳业公司为活跃直播间气氛,促进用户消费,在网络直播活动中以播放背景音乐方式公开传播录音制品《后来》,但未向权利人支付相应费用。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遂提起诉讼,请求某乳业公司支付使用费、维权合理开支等15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使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乳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同意授权某乳业公司在抖音直播间使用录音制品,授权期限1年,某乳业公司支付授权期限内录音制品使用费及本案合理维权开支8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一些网络直播经营者出于“打赏”“吸粉”等营利性质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情形屡见不鲜,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树规则、明导向、促发展”基本思路,探索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努力实现以调促和、以和促治,最终实现从“侵权”到“授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
来源:西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