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2条- 定义。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内在和个人对性别的体验,可能与出生时指定的性别相符或不符,包括对身体的个人体验。这可能涉及通过药物、手术或其他方式自由选择改变外貌或身体功能。它还包括其他性别表达,如着装、说话方式和举止。
本文根据译出。
性别认同
第26.743号法律
确立个人性别认同权
2012年5月9日通过
2012年5月23日颁布
阿根廷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召开会议,以法律效力制定:
第1条 - 性别认同权。每个人都有权:
a) 获得对其性别认同的承认;
b) 根据其性别认同自由发展其人格;
c) 根据其性别认同受到对待,特别是在身份证明文件中以该方式被识别,包括名字、形象和性别。
第2条 - 定义。性别认同是指每个人内在和个人对性别的体验,可能与出生时指定的性别相符或不符,包括对身体的个人体验。这可能涉及通过药物、手术或其他方式自由选择改变外貌或身体功能。它还包括其他性别表达,如着装、说话方式和举止。
第3条 - 行使。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更正登记的性别,以及更改名字和形象,如果这些与其自我认知的性别认同不符。
第4条 - 要求。根据本法要求更正登记的性别、更改名字和形象的任何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证明年满18岁,除本法第5条规定的情况外。向国家人口登记处或其相应的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声明受本法保护,要求更正出生证明和相应的新国民身份证件,保留原有编号。
表明所选择的新名字,要求以此登记。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需要证明已进行全部或部分生殖器重置手术,也不需要证明激素治疗或其他心理或医疗治疗。
第5条 - 未成年人。对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第4条所述的申请程序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并得到未成年人的明确同意,同时考虑《儿童权利公约》和第26.061号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全面保护法中规定的能力逐步发展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此外,未成年人还应获得第26.061号法第27条规定的儿童律师的协助。
当因任何原因无法获得未成年人的某个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请求相应的法官作出裁决,同时考虑《儿童权利公约》和第26.061号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全面保护法中规定的能力逐步发展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第6条 - 程序。满足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要求后,公职人员应在无需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的情况下,主动通知出生证明所在地的民事登记处进行性别更正和更改名字,以便签发新的出生证明,并签发反映性别更正和新名字的新国民身份证件。禁止在更正后的出生证明和根据本法签发的国民身份证件中提及本法。
本法规定的登记更正程序是免费的、个人的,无需任何中介或律师的介入。
第7条 - 效力。根据本法进行的性别和名字更正,自登记之时起对第三方产生效力。
登记更正不会改变个人在登记变更之前可能拥有的权利和法律义务,也不会改变家庭法各个方面和程度的关系,包括收养关系,这些将保持不变。
在所有情况下,个人的国民身份证号码将优先于名字或形态外观。
第8条 - 根据本法进行的登记更正一旦完成,只有在获得司法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再次修改。
第9条 - 保密性。只有获得当事人授权或有书面和有依据的司法命令的人才能访问原始出生证明。
除非数据所有人授权,否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性别和名字的登记更正。应省略第18.248号法第17条所述的报纸公告。
第10条 - 通知。国家人口登记处应将国民身份证件的变更通知国家再犯登记处、相应的选举登记处以更正选民名册,以及法规确定的其他机构,包括可能持有当事人现有预防措施信息的机构。
第11条 - 自由人格发展权。所有18岁以上的人,根据本法第1条,为了保障其全面健康,可以在无需司法或行政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全部或部分手术干预和/或综合激素治疗,以使其身体(包括生殖器)与其自我认知的性别认同相符。
对于综合激素治疗,无需证明进行全部或部分生殖器重置手术的意愿。在这两种情况下,只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第5条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来获得知情同意。尽管如此,对于全部或部分手术干预的知情同意,还需要获得各司法管辖区主管司法机关的同意,该机关应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第26.061号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全面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能力逐步发展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司法机关应在收到同意请求后不超过60天内作出决定。
公共卫生系统的提供者,无论是国营、私营还是社会保险子系统,都应永久保障本法承认的权利。
本条所涉及的所有健康服务都包含在强制医疗计划或其替代计划中,具体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12条 - 尊严对待。应尊重个人,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采用的性别认同,他们使用的名字可能与国民身份证件上登记的不同。根据他们的要求,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引用、登记、档案、呼叫和任何其他管理或服务中,都应使用所采用的名字。
当管理性质需要登记国民身份证件上的数据时,应使用一个系统,该系统结合名字的首字母、完整姓氏、出生日期和年份以及证件号码,并应当事人要求添加因性别认同原因选择的名字。
在需要公开点名的情况下,应只使用尊重所采用的性别认同的选择名字。
第13条 - 适用。所有规范、法规或程序都应尊重个人的性别认同人权。任何规范、法规或程序都不得限制、约束、排除或取消个人行使性别认同权,在解释和适用规范时应始终有利于获得该权利。
第15条 - 通知国家行政部门。
于2012年5月9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阿根廷国会会议厅通过。
登记为第26.743号法律AMADO BOUDOU. — JULIAN A. DOMINGUEZ. — Gervasio Bozzano. — Juan H. Estrada.
来源:奇妙橘子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