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审理一起两名被告人未经许可,私拉粘网捕鸟获刑的案件,法院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春暖花开,鸟鸣啾啾,本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场景。然而,有人却为一己私利,私拉粘网捕鸟,不仅伤害野生动物,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审理一起两名被告人未经许可,私拉粘网捕鸟获刑的案件,法院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和陈某为满足个人私欲,在某公园,私自采用拉粘网的方式非法捕鸟,最终致使14只无辜小鸟被捕。经专业机构权威鉴定,这些被捕小鸟中,有2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12只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涉案小鸟总价值达6600元。2024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将汪某和陈某成功抓获,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02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私设粘网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人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03 法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的需要,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到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猎捕、杀害、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均属违法犯罪,为保护野生动物构筑起一道严密的法律防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非法狩猎罪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顾名思义,该罪构罪具有三个要求,一是时空违法性,即在政府明令禁止的禁猎区、禁猎期狩猎;二是手段违法性,即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装置等禁用工具,或采取围猎、火攻等破坏生态的方法;三是情节严重性,即猎捕野生动物达一定数量或价值以上,或造成生态环境显著损害。犯非法狩猎罪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若涉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则可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案二被告人是否属于非法狩猎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3)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北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且捕鸟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禁用狩猎工具。该案中,二被告人私拉粘网在某公园内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捕鸟,危害性极大,易造成鸟类伤亡。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亦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使捕猎日常可见的小鸟,如果使用禁用工具或破坏生态,仍可能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因一时的无知或侥幸,破坏来之不易的生态和谐。
法官提示
非法狩猎行为具有三重违法性:其一,违反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秩序,破坏生态链能量流动规律;其二,加剧人兽共患疾病传播风险,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其三,消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趋势相悖。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司法护绿,要始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厉打击,让破坏环境者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郑重提示:1.野生动物并非“无主物”,其承载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这一重大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将持续强化法律威慑,对形成猎捕、运输、销售产业链的团伙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2.每位公民都应是生态安全的守护者,切莫因猎奇心理或蝇头小利突破法律底线,共同维护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永续发展。
供稿 | 刑事审判庭 刘宇超 邢可
编辑 | 杨士霞
来源:花岗岩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