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并以遥控器及画面卡顿为由退货,符合普通消费者的常规操作及判断标准,且商家无直接证据证明
消费者网购电子产品,
拆封使用后因对产品不满意
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
商家以已拆封为由拒绝。
已拆封的电子产品
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消费者网购遭遇“退货难”怎么办?
顾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
购买了一款投影仪,
试用后发现,
投影仪遥控器卡顿且播放画面不流畅,
便在平台上发起了退货。然而,商家却以按键卡顿
并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于是,顾女士又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
将商品寄回给商家。
商家收到投影仪后认为,
商品的“页面详情”
载明一次性包装破损,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
“购前须知”写明本品经激活后
价值贬损较大,
若防伪签或密封条毁损,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顾女士寄回的产品塑封已被拆,
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因此拒绝退款,
并将涉案商品寄回。
顾女士表示商家寄回商品时
并未提前通知,
自己也未收到商品。维权无果之下,
顾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退货退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商品的“页面详情”和“购前须知”内容
并未于显著位置提示告知,
对于激活适用的标准和情形亦未明示;
顾女士在收货后,
对于投影仪的画面效果和系统流畅性等
播放性能进行检测,
并以遥控器及画面卡顿为由退货,
符合普通消费者的常规操作及判断标准,
且商家无直接证据证明
第二次快递给顾女士的产品由其本人签收。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
商家拒绝退款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判决商家退还顾女士货款1648元。
商家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基于商品自身特性或经双方确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除外。该规则旨在让线上消费者享有与实体线下购物同等的查验、试用商品机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排除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情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该条款系在民法典就格式条款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对经营者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优先适用于消费者领域。对于商家而言,应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需要注意的问题,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所购商品适用的退货规则。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商品性质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虽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但商家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合理判断商品是否确实属于该条规定的不宜二次销售的产品,避免滥用制度设计、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诚信买卖,合理维权
一旦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产生争议,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妥善保存争议商品,在发货、收货、退货过程中确保商品完好,同时可保留相应图片、视频等证据,作为日后维权依据。同时,电商平台也应积极履行平台职责,完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退货、退款、申诉流程。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及时介入,化解纠纷,共同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合理的退货退款请求,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敦促经营者诚信合规经营。
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网络购物蓬勃发展的今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重要基石。“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旨在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案中,尽管商家试图以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已在详情页说明退货规则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但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坚持维护消费者基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也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现实生活中,个别商家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消费者权益,通过不合理的退货规则设置障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该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提醒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应尽义务。同时,也鼓励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商家不合理拒绝退货等情况时,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网络购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何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华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
“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又称冷静期规则,旨在通过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以平衡交易双方的信息差,避免冲动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明确排除四类特殊商品的适用: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及报纸期刊。本案中投影仪作为普通电子产品,显然不属于法定例外范畴,商家以“包装塑封拆除”为由拒绝适用冷静期规则,缺乏依据。并且,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包装破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免责或限责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并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最后,消费者对商品的合理查验行为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正当理由。本案中,商家虽提供物流单号,但未能证明退货商品实际送达顾女士,更未提前履行寄回通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的判决结果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提醒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的定义及提供方的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