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25名,南丰县融媒体中心4月22日视频报道称来源光明网,不方不忙同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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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25名,南丰县融媒体中心4月22日视频报道称来源光明网,不方不忙同日报道。
近日,广东揭阳中级法院对这起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吴某从2023年9月陆续购进硼砂约45斤,1年中在卖的肉丸约4000斤猪肉中掺进这些磞砂销售。
2024年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磞砂。
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吴某3年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万元。
吴某不服一审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对本话题报道的内容为素材予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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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硼砂是加工猪肉丸的食品原料吗?
我记得1958年~1962年,我在工厂当钳工时,自制钻头用磞砂淬火使其锋利用的。由于年代久远,也许记差了。
不管怎么的,磞砂是工厂生产用的,有剧毒,绝不是食品加工的原料,这一点是肯定的。
使用磞砂加工猪肉丸,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磞砂是非食品原料,是禁止用磞砂生产猪肉丸的。
2.法院按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3年4个月有期徒刑是否过轻?
据不方不忙报道称磞砂毒性,急性中毒引发呕吐腹泻,15克致死。
吴某明知磞砂有剧毒,为了让卖的肉丸更Q弹,色泽更诱人,也就有“品相”,不惜牺牲消费者健康以至生命,以9万元销售额,赚取1万元的黑心钱。
按照《刑法》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没有疑问,为什么仅处3年4个月呢?
按这条法定刑可判5年,为什么没顶格处刑呢?
吴某上诉虽然是他的权利,表明他没有认罪悔罪。
对吴某判的过轻。
报道没有介绍吴某有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不该对他从轻处刑,而应顶格处刑。
有可能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有人吃了掺进磞砂而死亡,没有解剖化验,谁会想到是吃有磞砂肉丸死的?
要按平民百姓的一般意见,按照故意杀人未遂,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也不为过。
并且应当责令吴某发布通知,凡是有证据证明购进掺入磞砂肉丸的,予以退款,并赔偿损失。
3.二审为什么为裁定而不是判决?
有网友对裁定没听说过,或者听说少,对裁定不理解什么意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分别处理,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纬度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无误,量刑不多不少,不是改判,同意一审判决,因此用裁定。
裁定和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