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新促质”,强化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新质生产力有了法治“引擎”的驱动,才能势头强劲。面对“正义的伪装者”——“恶意诉讼”,司法裁判去“伪”存“真”;惩罚性赔偿在知产侵权案中的加大适用,凸显司法对创新成果保护的“立场”和“力度”;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以新促质”,强化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新质生产力有了法治“引擎”的驱动,才能势头强劲。面对“正义的伪装者”——“恶意诉讼”,司法裁判去“伪”存“真”;惩罚性赔偿在知产侵权案中的加大适用,凸显司法对创新成果保护的“立场”和“力度”;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潜在风险随之而来,立法、司法一一做出回应。这些举措,总体上都体现为法律对“真”创新的“严”保护。
警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让法律真正做到保护创新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一审案件数量为74件,2023年该数量上升至152件,同比增长105.41%,数量显著增长。
周翔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一般出于两个原因:一是打击竞争对手;二是为了获取超过其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赔偿利益。
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被诉方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恶意诉讼”会导致被诉方被迫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用于应诉,如在被诉企业上市前期起诉,甚至会影响被诉企业的上市进程,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如果法院不能依法规制恶意诉讼,被诉方还可能面临着天价的赔偿数额。
原本应作为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却被“恶意诉讼”钻了空子,我们如何规制?周翔表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类案由,为因恶意诉讼蒙受损失的被告提供了诉讼索赔途径。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滥用权利起诉的主体应支付被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更有利于规制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除推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外,还通过司法审判表明了严格规制恶意诉讼的态度。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泉州日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专利已终止且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对福建恒某科技公司提起第三次、第四次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其赔偿福建恒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该“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定的首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且判赔的案件,入选了该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该案裁判进一步细化了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判断要件,体现了倡导诉讼诚信、不得滥用权利的鲜明司法态度,可为全国法院更好地规制恶意诉讼提供参考。
此外,全国检察机关于2022年7月正式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婉莹律师认为,对于潜在的恶意诉讼行为,检察机关一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线索后,通过依法推动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或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诉讼的遏制作用。
惩罚性赔偿在知产侵权案件中的加大适用
凸显司法的“严”保护
根据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上诉判决中,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约6.4亿元,赔偿数额创历史新高。该案入选了“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树立了司法裁判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导向。
公开资料显示,吉某方(以下简称“原告方”)下属的某汽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研发了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2016年起,涉案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其中30人短时间内加入了威某方(以下简称“被告方”)及其关联公司。2018年,原告方发现被告方利用这些离职人员获取的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迅速推出了相关电动汽车,其部分底盘零部件与原告方的设计完全一致。原告方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方的关联公司侵害了原告方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的技术秘密,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原告方和被告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威某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维护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元。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2024年全国法院对460起知识产权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赔偿数额的增长,凸显了司法对创新成果,特别是“新技术”的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日臻完善,目前,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等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司法解释,发布了涉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性案例1件、典型案例6件,案例库收录案例12件,法答网解答218个,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和裁判思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正在研究起草中。
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面对竞相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如何保护好“新技术”是司法面临的新挑战。为应对这些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下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热点、难点问题,采取了构建中文法律知识图谱、支持证据链智能审查、完善“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创新启动“版权AI智审方式”等举措,走出了一条“司法保护”的创新之路。
立法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创新发展空间
司法实践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正向反馈
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不断突破着我们认知的边界,作为新质生产力在推动各个行业的智能化转型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深度伪造”“传播有害信息”等新难题。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到“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惩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权行为,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立法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了法治环境下的创新空间。 2023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鼓励创新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等政策性文件,深入阐释现行专利法律制度下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
司法实践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正向反馈。通过对智能“换脸”技术破解计算机登录验证系统案、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江苏首例AI版权图片案等案件的裁判,打击犯罪行为,明确人工智能应用的权利边界和权利归属,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也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杜长辉在2025年中关村论坛上表示,“发挥司法裁判与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在司法裁判中充分考虑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的管理办法,打造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圈。”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报告(2024)》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面对作为数字经济核心要素的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产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该如何拓展及权利边界该如何划定,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面对新技术、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适时适度拓宽保护领域、细化保护措施、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设;司法裁判积极探索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司法机制,创新裁判方式,完善裁判规则。经多部门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法律对“真”创新的“严”保护,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真正做到保护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
来源:大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