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4月17日上午,乌兰察布集宁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朝、郝某龙、贾某雪等10人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10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10名被告人五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职业。
经审理查明,马某朝、郝某龙、贾某雪等10人均系集宁区某精神康复医院护士,因在该医院治疗的患者刘某不配合治疗并大声骂人,马某朝对刘某强行约束时被刘某踢到胸部、腹部,马某朝、李某即在病房内对刘某实施殴打,后马某朝为泄愤,郝某龙、贾某雪等8人为替马某朝“出头”,9人将刘某拉至洗澡间再次对刘某实施围殴,经鉴定,刘某身体损伤程度达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患病的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审理认为,马某朝、郝某龙、贾某雪等10人先后2次对刘某实施殴打,致刘某构成轻伤,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马某朝、郝某龙、贾某雪等10人作为医护人员,本应以治病救人为己任,却对在医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殴打,违反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对10名被告人应从严判处并适用职业禁止。
图文来源: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本期责编:仇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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