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讯4月23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喻琰)4月22日,在周二之约直播间,有网友提问:“我在某二手平台上销售个人闲置的物品,但是经品牌方鉴定这个东西是假冒产品,这个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了吗?”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讯4月23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喻琰)4月22日,在周二之约直播间,有网友提问:“我在某二手平台上销售个人闲置的物品,但是经品牌方鉴定这个东西是假冒产品,这个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了吗?”
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许继学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通过二手货销售平台销售个人闲置物品,属于个人生活用品的处置,是个人之间生活消费品余缺的调剂,不同于一般的生产经营行为,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销售行为论处,不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例如通过二手平台(注册不同的账号销售、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长期经营性销售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至刑事法律责任。
还有网友提问,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标注为“自营”的商品,后经核实为侵害商标权的产品,那么商标权人能否主张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呢?
张文浩法官表示,一般而言,平台经营者经常抗辩称标注“自营”系指商品系由同属一集团内的关联企业销售,并能披露具体的经营主体以及提交相应供货协议。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她说,案件审理中,若查明侵权商品或服务由平台自行提供或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联营经营,则可认定平台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若侵权商品或服务由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则该经营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在关联公司主体能查明的情况下,对于平台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则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来确定。
许继学补充回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开展自营业务,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商品销售页面上标注的“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等。如果上述主体信息不一致,在审理中应尽量综合多方面的信息包括当事人陈述,以确定侵权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主体。如无合理解释,则可认定相关主体共同实施了提供行为。
来源:黎明微光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