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专家点评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23 08:02 1

摘要:本案系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mRNA技术领域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案件本身关涉前沿生物技术成果的归属认定,又关系到当前科技创新环境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与创业合作等创新业态发展问题。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最终促成一揽子和解方案,有三方面的典型意义

案例1.“mRNA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某专利权权属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马一德

本案系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的mRNA技术领域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案件本身关涉前沿生物技术成果的归属认定,又关系到当前科技创新环境中职务发明、成果转化与创业合作等创新业态发展问题。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最终促成一揽子和解方案,有三方面的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纠纷具有一定典型性,其暴露出当前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归属界定不清晰的潜在风险,通过本案可以提醒和警示各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提前明确专利权权属及技术贡献比例,防范日后争议。第二,本案虽属重要技术领域的高价值专利纠纷,但人民法院并未拘泥于传统裁判思路,而是在尊重权利人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成功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调解保留了双方在技术上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有助于推动mRNA技术持续开发和产业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灵活性与温度,体现了司法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职责担当。第三,本案由五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成员兼具法律与技术背景,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保障科技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政策取向和专业能力。案件于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举行公开庭审,近40家媒体集中报道,社会公众得以全面了解案件进展。这不仅增强了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充分认知和信赖,也实现了法治宣传与科技科普的有机结合。可以说,本案的社会影响已超越个案本身,成为一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科技强国建设的鲜活实践和社会教育样本。

案例2.“仁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与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418号

【专家点评】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颖

从功能上说,司法裁判的作用既具有个案性,又有超越个案的示范效应。个案性体现为通过确定案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示范效应体现为对法律适用进一步释明,为同案或类案提供裁判思路,为市场相关主体如何行为提供指引。本案判决要解决的问题是目前我国市场实践中存在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有的以狭义的商标为依托载体展开,有的延展至狭义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识,如包装、装潢、字号、域名等,有的甚至以暗指特定关系的广告代言等来实现,当然更多的情形是类似于本案这种交叉依托各种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情况,案件裁判中的规则识别和法律适用因此也相对复杂。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都展开了详细而清晰的分析。判决通过多因素综合分析方法对是否存在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进行判定,并进而形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在说理中,判决除了对商品/服务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类似性程度、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人主观状态、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多因素中的各个因素进行评述外,还进行了各因素判断后的综合衡量。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中,判决准确把握了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状态,强化了被控侵权行为不正当性的分析,并结合权利人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论证了被控侵权人合理避让的义务,有效支撑了被控侵权人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的结论。判决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和字号进行保护,准确把握了两法在制止市场混淆行为方面既具有同源性又面向不同行为的法律制度安排,实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科学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两法在协力制止市场混淆行为中的应有作用。

司法裁判要穿透复杂的市场行为表现,从法律上认清行为的本质,进行科学的法律评价,这不仅有助于厘清法律适用的构成,在更深层次上还能引导市场主体如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从而维护有效的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也正是本案判决的典型和示范意义。

案例3.“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崔国斌

本案是商业秘密侵权的诉前保全案件,法院确认游戏角色形象设计、角色技能数据、游戏画面等信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客体,并在综合权衡之后支持请求人的行为保全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披露和使用诉争的游戏内容。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确认游戏画面及其承载的游戏设计信息的商业秘密属性,拓展了人们对商业秘密客体范围的认识,对于未来的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两种类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践中,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比较清晰,争议较少;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则比较模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典型的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并没有罗列常见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因此,以文学艺术作品形式呈现的信息内容,在著作权法之外,是否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就存在模糊认识。比如,本案的游戏程序或游戏画面就具有视听作品或计算机程序作品的外观,落入著作权客体范围,是否还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就是一个问题。对于计算机程序作品,国内外的共识是,在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上,程序代码以及其中体现的技术方案依然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游戏画面,理论上也应该遵循类似的逻辑。视听画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应妨碍其中所记录的游戏角色技能数据、形象设计特征等获得商业秘密保护。这就像视听作品中记录了企业的客户信息或财务数据,并不妨碍该客户信息或财务数据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一样。同时,在游戏正式发布前,游戏画面中所包含的这些信息,对于游戏公司而言,的确有重要的商业价值,通常也为保密措施所覆盖。法院认为,其为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符合立法目的。本案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认这一保护思路,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对于游戏行业有重要意义。未来,游戏公司在游戏开发过程中,除了依赖著作权法外,还可以更多地依赖商业秘密路径来保护自己的游戏创意设计。

案例4.“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

【陈某与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1326号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万勇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蓬勃兴起,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拓展法律边界,涉及科技前沿领域的知识产权新问题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 2035年)》指出,要“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为知识产权司法应对新技术、新业态提供了行动指南。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运用法治方式厘清法律边界,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和数字经济企业健康发展的又一典型案例。被告是数字经济领域的小微初创企业,其将原告拍摄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频通过AI技术更换人物面部肖像,并通过小程序向用户提供。用户利用被告提供的平台、素材和技术,选定涉案视频自行制作“换脸”视频。被告以“AI换脸”为卖点将视频用于谋取商业利益,既未经授权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也不适用技术中立抗辩,侵害了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判决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平衡兼顾技术创新发展和权利依法保障,护航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判决还特别强调: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及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技术的应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判决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技术中立抗辩的成立、合理注意义务的确定等法律适用方面确立的结论,对于未来AI领域涉著作权相关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人民法院并未局限于解决个案矛盾,而是拓展视野,聚焦新兴技术创新应用和算法治理需求,向企业提出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司法建议,促使企业加强素材来源与生成内容合法性审查和算法安全评估,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5.游戏“换皮”侵权案

【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326号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万勇

2024年,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在全球火爆出圈,为世界打开了一扇了解中国文化的窗口。合法、健康的电子游戏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文化出海、向世界讲好中国故事的重要平台。近年来,电子游戏产业迅猛发展,与之相伴而生的侵权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侵权形态也由早期的直接使用在先游戏的美术素材,发展到套用电子游戏规则制作“换皮”游戏。

对于规制游戏“换皮”侵权行为,究竟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更为适宜,是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此前司法实践的一些判例将游戏玩法规则设计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仅违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基本原理,也赋予了游戏开发者“垄断”玩法规则这一相当于专利权保护的效果,不利于游戏产业持久创新。对此,本案二审判决特别强调,适用法律兜底条款应当慎重,电子游戏并非以新的创作手段产生新的表现形式,将游戏整体或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既在作品类型归属上“舍近求远”,又在制度体系协调上“顾此失彼”。本案二审判决抽丝剥茧,追根溯源分析游戏“换皮”纠纷产生原因,认为其实质是经营主体以同质玩法的游戏争夺市场份额、抢占商业利益的问题。规制“换皮”侵权行为,更妥当的路径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综合考察经营者基于玩法机制的核心竞争利益是否遭受了实质性损害,被诉游戏开发者对游戏玩法机制具体设计的模仿是否超过了合理限度,被诉行为是否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等因素,作出最终是否违法的认定。本案是依法规制电子游戏“换皮”侵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厘清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玩法的法律边界,明晰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适用条件,提供了审理电子游戏侵权案件的分析框架,有助于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创造和良性竞争。

案例6.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案

【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5492号

【专家点评】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颖

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因商业经营主体的行为复杂多变,损益性行为有的隐蔽,有的直接,加之市场竞争行为的商业道德评价与日常生活行为的一般道德评价存在差异,所以,针对具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定性具有难度。本案生效判决是科学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

该案生效判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都进行了科学分析,并准确把握了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关于虚假宣传行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明确了“引人误解”与“虚假”属于并列关系,引人误解并非限制虚假宣传的修饰语,从类型上,这实际上扩大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类型,主要包括两种: 一种是虚假宣传,即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商品内容或者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等作出完全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另一种是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利用广告形式或其他形式对商品内容或服务项目所作的宣传,可能导致客户和广大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或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作出购买决定的行为。该案生效判决基于网络测评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进而分析其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可能后果,由此确定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评价紧扣事实和规范要件,有理有据。

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行为往往与虚假宣传行为关联,但从要件上说,与虚假宣传行为相比,其更强调损害对象的特定性、损害意图的主观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客观性。该案生效判决结合案件事实对商业诋毁的构成都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厘清了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有力打击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又确定了不同规范规制的边界,为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提供应有的法律支撑。

案例7.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忠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民初4607号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马一德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些经营者通过开发外挂软件“寄生”在竞争者的平台生态中“搭便车”获利,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既有市场秩序。本案作为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明确将抢票软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制范围,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与制度导向价值。

具体而言,本案原告作为头部票务平台,通过自身商业模式、技术投入及平台规则建立起相对完整的购票生态,其对正常运行的票务系统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排斥基于现有平台提供补充性服务的商业模式,但行为边界应以不影响平台正常运营、不妨碍用户公平使用为限。在本案中,被告销售抢票外挂软件,其本质是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在短时间内高频提交订单,扰乱平台流量、加重系统负荷,直接干扰原告的技术保障体系,显著提高特定用户抢票成功率,从而破坏了“先到先得”的公开、公平购票秩序,构成了对原告通过正当竞争建立竞争优势的实质阻碍,扰乱了具体交易中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兜底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顺应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平台经济中不正当技术干预行为的规制趋势。本案不仅厘清了销售抢票软件这一新型网络行为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也为后续处理外挂类、模拟操作类、平台干预类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范式与裁判思路,具有积极的引导意义。

案例8.涉热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一审: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

春节不仅是阖家团圆的节日,也是电影市场的黄金档期。近年来,春节档电影版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电影产业带来严峻挑战。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减少权利人诉累,降低维权成本。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看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刑法也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的“财物”并未限定于有形财物,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也可被纳入其中。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前提下,允许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节省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

本案既是对盗录传播春节档重点保护院线电影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相关纠纷的有益探索。被告人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购买系统程序和影视网站模版等方式自行搭建多个影视网站,并通过添加视频链接等方式,在网站上线《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第二十条》《熊出没·逆转时空》等影视作品,供网站访问者随时在线点播观看,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非法广告商合作,按照广告点击量使用虚拟币结算收取广告费用共计148万余元。涉案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作品的热映阶段,情节严重。人民法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在实现刑罚惩戒和威慑功能的同时,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一条便捷通道,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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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来源:工院记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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