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数码公司与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24 11:11 2

摘要:原告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将《斗罗大陆》小说改编为动画片的改编权,据此改编制作了263集《斗罗大陆》动画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对涉案作品27集至263集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后将上述权利以非独占许可形式授予原告某数码公司。被告某网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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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数码公司与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将《斗罗大陆》小说改编为动画片的改编权,据此改编制作了263集《斗罗大陆》动画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对涉案作品27集至263集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后将上述权利以非独占许可形式授予原告某数码公司。被告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小程序中上线了214个“斗罗大陆”主题的问答测试小游戏(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游戏),被诉侵权游戏的标题、封面、题目、答案中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名称,被诉侵权游戏的人物、武魂、魂技等与涉案作品中设定相同,还有大量角色、武器、场景等动画形象和画面亦来源于涉案作品。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通过被诉侵权游戏,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了涉案作品的画面和动画形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原告对涉案作品进行规模化的宣传和运营,使得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名称、动画形象、设定作为整体展现时,能够发挥区分、识别来源的功能。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涉案作品的名称,武魂、魂技等与涉案作品中相同的设定,及大量来源于涉案作品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美术造型,使被诉侵权游戏与涉案作品紧密联系,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动画产业多元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对作品元素的商品化权益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件。该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未经许可将作品元素组合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标准,为类案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力维护了知名动画IP的商品化权益,规范了竞争秩序,为营造健康公平的文化创意产业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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