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稿。修正后的《条例》内容具有更多现实意义,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加了更多可操作性。
近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稿。修正后的《条例》内容具有更多现实意义,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加了更多可操作性。
此次《条例》修正的主要内容为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和残疾人康复、教育与就业。
《条例》明确残疾人证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十四周岁以下人工耳蜗术后儿童、十六周岁以下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康复训练费用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和残疾人给予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费用补助范围。
《条例》强调,财政、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经费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当地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八倍以上安排,且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参照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入省级国库,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调剂金,在省内调剂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促进残疾人就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修正后的《条例》进一步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督促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确保残疾人无障碍地使用物质环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设备以及其他设施和服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条例》依据2023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道路、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与周边道路、建筑物其他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保证安全、可达和便利。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显著标志标识,供肢体残疾人优先使用,并减免停车费用。
《条例》提出,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条例》同时还要求,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加配字幕。电视台应当每周至少一次免费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并加配字幕,条件具备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并逐步扩大节目范围。电信、互联网经营者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编辑:唐凯
审核:张翔
来源:微讯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