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提升。
2024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提升。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4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海关、青岛仲裁委员会等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发布青岛市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供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史某、梁某某、刘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刘某某曾在原告青岛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原告认为,刘某某离职到被告青岛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后,使用了所掌握的原告的技术秘密;梁某某受史某的指使将原告公司研发且予以保密的技术图纸和方案在离职后带至被告公司使用;史某作为被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所涉图纸和方案是原告公司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在被告公司使用,并让梁某某将部分图纸和方案申请为被告公司的四项实用新型专利;四被告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罪,技术秘密的市场价值为1010万元,被告公司的四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未在上述刑事案件中处理,四被告共同故意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并以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作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共同赔偿损失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部分技术信息虽因被告申请专利的行为而丧失秘密性,但原告仍享有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史某教唆梁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申请专利,被告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生产、销售设备获利的行为,被告刘某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史某、梁某某、刘某某对被告公司使用原告涉案商业秘密主观上系明知,四被告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价值、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已受到刑事处罚等因素,酌定被告青岛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史某、梁某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鉴于被告刘某某在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故其对400万元经济损失中的2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民衔接共同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全链条保护的典型案件。本案对商业秘密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民事案件中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考量因素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案件的审理有力地制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人民检察院、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尹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青岛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永磁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该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有严格的保密制度。被告人尹某某在公司先后从事机械设计工作和销售工作,对所在岗位负有保密义务。
2020年,云南某公司向青岛某公司求购4台永磁设备,青岛某公司提出每台售价50余万元,并安排尹某某与云南某公司洽谈该笔业务。云南某公司向尹某某提出价格过高,尹某某表示其可以向云南某公司提供每台售价42万元的永磁设备,云南某公司同意。2020年11月,尹某某违反青岛某公司保密规定,依据青岛某公司永磁设备的相关图纸参数,委托他人生产4台设备销售给云南某公司,给青岛某公司造成销售利润损失32万余元。
2021年1月,青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安分局)接青岛某公司报案后,以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黄岛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情况、涉案产品商业价值等证据材料,并对涉案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进行鉴定。
经鉴定,青岛某公司的相关密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尹某某非法销售的4台设备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青岛某公司的密点技术信息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相同。
2022年10月,公安机关以尹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黄岛区检察院移送起诉。2023年10月,黄岛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黄岛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尹某某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要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等途径,及时完善证据,为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全力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一体办案和借力引智相结合,确保办案质效。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行重点案件由分管领导包案督办、市检察院全程跟踪指导等机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对于密点的认定、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等专业要求较高的关键事实,依据最高检《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必要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案件,确保全面查明案情,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三)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多维度保护商业秘密。加强司法协作配合,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案件侦查阶段取证存在的相关问题,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联合相关单位签署《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证据收集指引》,促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诉讼实践更加规范有序。
三、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李某甲、李某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李某甲未经著作权人某计算机公司许可,通过修改游戏中的进程内存数据,编写出游戏外挂程序,突破技术保护措施,实现加速完成游戏规则。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李某甲在网上将其制作的游戏外挂程序对外出售,共出售给李某乙等17人使用。经查实,李某甲共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李某乙使用李某甲制作的游戏外挂,通过自动刷图等功能,非法获取游戏资源,在游戏官方商城购入游戏装备后通过网络出售牟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李某乙还通过李某甲制作的游戏外挂运行游戏账号,将游戏账号租赁给他人使用,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经鉴定,李某甲编写的程序源码作用于某计算机公司的游戏作品,并利用加载内核驱动等技术手段避开了游戏作品所设定的技术保护措施。
2023年1月,平度市公安局以李某甲、李某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日提请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使用涉案外挂程序发送不正常的数据给服务器,可让游戏角色实现该游戏本不具备的功能,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李某甲制作外挂程序,利用加载内核驱动等技术手段避开作品所设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李某乙购买外挂后对外出租游戏账号,扩大了外挂使用的渠道和方式,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二人的行为均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甲批准逮捕。
2023年7月,平度市公安局以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集中管辖)审查起诉。2023年11月,胶州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4年2月,胶州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打击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外挂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在干扰信息系统运行方面存在共性,甄别两罪的关键是识别外挂程序的运行原理。涉案外挂是通过破坏权利人为保护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实现作弊目的,突破技术保护措施是本质属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著作权罪新增“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规定,检察机关应依法适用,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二)强化补充侦查,借助专业优势。侵犯计算机软件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具有复杂、技术性强、易灭失的特点,打击犯罪的难点在于案件证据的固定和调取。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调取电子数据,全面审查被告人与上下家之间的交易情况与资金往来,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涉及专业领域专业知识,主动对接知识产权调查官和权利人,由专业人士出具报告,为精准指控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三)加强行刑衔接,共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案件涉及外挂软件制作者、销售者、应用者等多环节。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协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加强对外挂软件衍生出的一系列灰黑产业链的治理,净化网络领域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假冒他人集体商标(地理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COMITE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CHAMPAGNE)的举报,对青岛某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标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苹果味起泡酒129箱(规格:750ml*12瓶)。经查,第11127266号“Champagne”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由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于2013年3月21日注册持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截止)。同年4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对香槟(Champagne)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本案当事人共生产标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苹果味起泡酒137箱,向经销商提供样品8箱,约定每瓶单价4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576元。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标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苹果味起泡酒129箱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在当今全球化的国际贸易舞台上,地理标志正日益成为产品走向世界的“金色护照”。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我国区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和扩大对外开放合作、促进互利共赢的重要抓手。本案的成功查办,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五、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3D作品摄影作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东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称王某某通过某平台店铺“XX杂货铺”和某多店铺“XX3d杂货店”销售的两款“快速装装枪头神器”产品,与投诉人销售的3D模型产品“移液枪头入盒工具模型”相同,且当事人在某多店铺销售页面使用的部分宣传图涉嫌侵权,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经查,当事人王某某为青岛某公司从事3D打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在工作之余,使用某开源网站中的模型文件“10μ1”生产制作并在某平台销售名为“快速装装枪头神器”的“1号模型”作品;并使用开源网站中的模型文件,下载后自命名为“枪头盒.st1”生产制作并在某多店铺销售“2号模型”。经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的两款产品和原作品在外形、结构等直观层面的对比分析,以及对生成打印指令的模型文件代码进行对比判定,综合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复制销售两款产品的行为缺乏侵犯投诉人著作权的事实依据,认定当事人此行为不构成侵权,投诉人认可此调查结论。
但当事人在销售两款产品时,在其平台店铺中使用的4幅宣传图片,与投诉人申请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中作品样本的部分摄影作品一致,且当事人承认为增加3D打印模型的销量,未经许可使用了4幅投诉人的摄影作品,侵犯了投诉人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执法人员认定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为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在其平台店铺删除侵权图片,2024年4月28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3D打印技术著作权领域行政处罚的第一案。在当前数字化制造快速发展的背景下,3D打印技术应用日益广泛。一方面,开源网站的兴起为创作者提供了丰富的模型资源,但也增加了侵权风险。本案的当事人,从开源网站获取模型文件进行生产销售,反映出3D打印行业在模型使用环节缺乏规范。另一方面,随着3D打印在各领域普及,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涌现。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通过3D打印进行产品制作,若未重视著作权问题,极易引发侵权案件,本案就是3D打印在商业应用场景中侵权的典型表现。
此案明确区分了3D打印产品本身与产品宣传图片的著作权问题。对于产品,经严格对比分析认定不构成侵权,而对宣传图片侵权行为予以认定,为今后类似案件在判定侵权与否及侵权范围界定上提供了清晰范例,有助于司法和执法部门更精准地适用法律。本案执法人员通过对产品外形、结构直观对比及模型文件代码分析来判定产品是否侵权,显示出在3D打印侵权案件中,对专业技术手段依赖程度高。这要求执法和司法部门持续提升技术鉴定能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3D打印技术带来的侵权判定难题。鉴于当事人及时删除侵权图片,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尺度既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又考虑了当事人纠错情节,平衡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对当事人合理权益的考量。
综合来看,本案向社会传达了著作权保护涵盖产品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信号,无论是产品实体还是其宣传资料,都需尊重他人著作权。促使3D打印从业者及相关企业、个人在开展业务时,更谨慎地审查自身行为是否侵权,从而推动整个行业尊重知识产权氛围的形成。
六、青岛海关“两法衔接”保护国内自主品牌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依法行政扣留“奇瑞”品牌侵权火花塞一批,发货人北京某智服科技有限公司,出口目的地为中国香港,涉案火花塞数量共计12万件。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的内外包装上,均带有“奇瑞+CHERY+图”“奇瑞新标(图形)”标识,且发货人不在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名录之中,涉嫌侵犯权利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商标专用权(海关备案号:T2016-48384、T2015-41947)。经确权,权利人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2024年3月,黄岛海关将涉案货物及案卷,一并移送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办理。同月,公安部门通知海关已正式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目前该案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在关警双方通力合作之下,地方公安跨区域深挖扩线,及时控制相关犯罪嫌疑人。
【典型意义】
(一)本案系海关服务自主品牌企业的具体表现。包括奇瑞集团在内的自主品牌企业,一直以来都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对象。以案件办理为契机,青岛海关安排“关企联络员”,对权利人开展一对一服务。2024年青岛海关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积极报道海关“龙腾行动2024”执法成效,为辖区内外自主品牌企业拓宽海外市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行政支持。
(二)本案系海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体现。今年以来,青岛海关落实全国海关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自主品牌的良好形象。领会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主动作为、破解难题,为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供有力保障,推动内地与港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互融互通,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着力推动构建大保护格局。
(三)本案系海关深化“两法衔接”及执法合作,打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生动实例。近年来,青岛海关不断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合作,深化“两法衔接”,建立起一套“情报共享、重案联办、行刑互补、合力打击”的合作机制,成功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该火花塞侵权案,涉案货值巨大(预估约人民币245.7万元),如不能压缩办案周期、联系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则可能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隐匿销毁证据、逃避法律制裁的时间。依托前期建立的“行刑衔接”协作机制,黄岛海关办案人员在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联系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的食药环侦部门,双方启动联合调查程序。该案的办理,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口岸及时发现、精准拦截的优势的同时,又利用公安机关“打源头、切网络、断链条”的深度打击特点,关警双方深化合作成效,共同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七、青岛仲裁委员会剧本委托创作协议纠纷仲裁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负责沉浸剧本(以下简称剧本)策划、创作工作。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在沟通群中提交剧本初稿。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后对剧本仅提出增加试驾环节的意见。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创作的剧本即为实现某汽车公司的一次营销活动所需,因该公司所在城市当时发生疫情,营销活动被迫取消。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协议》。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并未按要求交付成果;申请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导致涉案协议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应视为合同的情势变更。进而,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解除《协议》。
经仲裁庭查明,虽申请人未在2021年12月1日前提交第一阶段成果构成违约,但被申请人并未因此主张解除涉案协议,而是催促申请人继续履行协议,被申请人以其行为表明并不由此解除协议,且申请人提交第二阶段成果也并未构成违约。另外,申请人交付的成果已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被申请人亦未能举证证明申请人或其编剧没有能力完成创作工作。
本案剧本的创作依附于原定营销活动,在双方部分履行协议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导致营销活动被迫取消。《协议》约定,若被申请人基于市场等原因放弃项目,则协议自动终止。虽被申请人未表示放弃该项目,但亦无证据证明该项目可恢复进行。虽仲裁庭对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约及申请人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为理由解除协议的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剧本依赖于特定场地、含有圣诞节因素等原因,在项目未恢复的情况下,继续按原方案完成剧本已不可行。协议中止至今已长达数月,项目恢复无期,协议目的已难以实现,协议继续维持中止状态、无期限的等待恢复履行对双方均不利,甚至增加各方履约成本。在此情况下,考虑到被申请人已明确作出终止协议的意思表示,仲裁庭认为,即使被申请人是违约方,也应允许其请求终止合同。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终止《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协议》项下的剧本创作工作已进行大半,但因疫情原因导致剧本应用的某汽车公司宣传项目取消,致使双方协议中止,未来项目能否恢复已处于极不确定状态,双方事实上已陷入“合同僵局”,如果允许双方协议持续处于僵局、双方保持准备履行协议的状态,实际上于双方无益;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一方面缺乏合理基础,另一方面被申请人为一部失去应用价值的剧本进一步付出更高报酬也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在此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合同已陷入僵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为根据,同意被申请人的请求,终止《协议》是处理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的适当选择。
八、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导跨省联动-跨境电商集体被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美国某公司(原告)发现山东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架的保温杯产品中频繁使用“s***”作为关键词推广,且多款产品展示图的构图风格、背景元素与原告的版权图片高度相似。原告随即向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申请临时禁令冻结被告账户资金、强制下架侵权链接。法院于6月27日批准临时禁令(TRO),导致被告跨境电商业务全面停滞,账户内资金无法周转,大量订单被迫取消,海外分销商紧急暂停合作,企业信誉与市场评分大幅下滑。
被告企业因缺乏海外法律经验,在收到阿里巴巴平台通知后未能及时应对,既未在21天答辩期内提交法律文件,也未能有效解除账户冻结,一度面临缺席判决与高额赔偿风险。危急关头,保护中心于2024年8月通过大数据检测系统捕捉到案件信息,迅速启动应急机制,联合江苏、杭州分中心及环球律师事务所组建跨区域专家团队,开展线上研讨会。专家组深入分析原告权利基础后,制定双重抗辩策略:针对商标侵权指控,主张“s***”作为描述性词汇缺乏显著性,其本义为“简约***”,属于行业通用表达,不应被垄断使用;针对版权争议,通过逐帧比对指出,被告产品图片虽在构图上存在共性,但产品主体形状、功能展示角度及配色方案与原告作品差异显著,且部分图片为展示产品功能的必要场景,符合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原则。
与此同时,在保护中心的指导下,被告与原告展开多轮线上谈判,聚焦赔偿金额争议,最终提出以象征性支付1000美元换取全面撤诉的折中方案。2024年9月16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原告次日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账户资金解冻、产品链接恢复上架,海外业务重回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青岛市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此次纠纷不仅为企业敲响了海外市场合规的警钟,更凸显了服务机构跨区域协作与专业法律介入的实效性。从应急响应、策略制定到谈判斡旋,多方联动成功地将潜在10万美元赔偿降至千美元级别。保护中心通过跨区域协作和专业法律支持,帮助企业以最小成本达成和解,避免了高额诉讼风险。
本案凸显以下启示:1.提前布局: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前,需通过马德里体系等途径完成商标国际注册,规避侵权风险。2.风险防控: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定期排查侵权隐患。3.协同应对:多地保护中心联合指导、集体应诉机制可显著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九、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元化解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请求人某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硫化机”发明专利(2013年授权公告)及“横梁”外观设计专利(2024年授权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所涉横梁部件系发明专利产品的重要组件。2024年8月,请求人就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专利侵权行为,向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2024年8月2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立案。
请求人主张两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案发明专利方法制造、销售硫化机产品,其中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且产品搭载的横梁部件与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设计,涉嫌同时侵犯发明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公知技术及现有设计,已就涉案两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经口头审理,案件审理人员认为被请求人主张“硫化机”发明专利为现有技术,但缺乏证据支撑,难以认定。但由于该案所涉横梁部件外观设计专利系发明专利产品的重要组件,涉案发明专利附图披露的横梁外观与被控横梁外观设计相同,涉案“硫化机”发明专利公告在先,构成了对“横梁”外观专利的现有设计公开,被请求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对于请求人而言,虽被请求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现有技术抗辩证据不足,抗辩不成立,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该发明专利存在因新颖性争议被无效的风险,且“横梁”外观设计专利明显属于现有设计,被无效几率较大,不利于后期维权;对于被请求人而言,无效宣告程序如果败诉,涉案硫化机侵权成立,企业将无法正常生产,且可能支付高额赔偿金。口头审理结束后,主审人员向当事人表达了上述意见,并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建议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经采用“点对点”风险预警与“背靠背”利益分析调解策略,办案人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突破性共识:被请求人支付和解款项并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双方维持现有生产格局。为确保协议强制执行力,该局协同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程序,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创新实践,凸显两大示范价值:一是机制创新层面首创行政调解前置+司法确认赋权非诉解纷模式,通过构建技术认定-风险预警-协议执行闭环治理体系,实现纠纷处置周期压缩至19天(较法定程序缩短63%),为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要求提供鲜活样本。二是效能转化层面创新运用权益平衡调解法,该案通过行政裁决程序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行、促兴一业”的综合效应,破解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冲突困局,确立发明专利公开文本构成外观设计现有设计认定规则,引导双方建立专利共存+市场共享合作机制,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十、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8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市北分局对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18桶“美孚”和“嘉实多”品牌的润滑油,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54桶“美孚”牌润滑油和164桶“嘉实多”牌润滑油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开始从青岛某汽贸有限公司采购“美孚”和“嘉实多”品牌的润滑油,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的青岛某汽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无法接通,且该公司已于2023年3月22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与权利人出具的市场建议零售价对比,当事人进货价格为经销商批发价格的15%-50%不等,明显低于正规渠道批发价,当事人声称不知情的情况执法部门不予采纳。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761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美孚”“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市北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试行“行政摸排、司法介入”工作模式的第一案,根据此案线索,市北公安食药环侦大队就上游供货商刑事犯罪行为开展调查。通过行政执法、刑事侦办合查分办,有效提高了行刑衔接工作质效,实现从消费端向上游生产流通领域的有效震慑。
本案当事人通过非正规渠道采购润滑油,且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构成侵权行为,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及创新环境保护的力度与决心。此案的查办,对类似侵权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
来源:青岛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