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拟明确:AI无法成为发明人

摘要:这份12月6日公开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在解读中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份政策解读类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在中国当前法律背景下无法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

这份12月6日公开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在解读中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政策,回应创新主体普遍关切的热点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但人工智能在科研活动的广泛应用,给现行专利法制度带来挑战:人工智能究竟能否被赋予发明人资格?

《征求意见稿》按照人工智能参与发明创造的贡献程度,区分了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两种类型。

所谓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是在发明过程中以人工智能技术作为辅助工具得到的发明创造。此种情况下,人工智能发挥的作用类似于信息处理器或绘图工具等;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是指人工智能在没有人类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自主生成的发明创造,例如,由人工智能技术自主设计的食品容器。

《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人工智能工具或系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发明创造产生的过程。那么,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可以署名为发明人,是此类专利申请引发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发明人资格问题予以明确。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当存在多个发明人时,每个发明人都必须是自然人。所以,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以署名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发明,就无法被赋予发明人身份。

全球范围内,DABUS案是近年来为人工智能发明人主体身份“正名”的最知名案件。

计算机科学家、人工智能公司Imagination Engines公司总裁兼CEO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研发了一款名叫“DABUS”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生成了两款发明:分形饮料容器和应急信标灯。

2019年7月,斯蒂芬·塞勒就DABUS生成的发明,向美国版权局(USPTO)申请专利,且指定DABUS为唯一发明人。彼时,美国商标和专利局以DABUS不是自然人为由,驳回了塞勒的专利申请。塞勒随后将美国商标和专利局诉至法院,但弗吉尼亚州地方法院和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均认定,发明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023年4月,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听取塞勒的上诉。

除了美国,塞勒在十多个司法辖区挑战现有专利制度,但几乎全部遇到驳回。

2022年1月,塞勒也在中国申请将 DABUS登记为发明人。这项专利申请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4月公布的“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据官方披露的信息,名称为“食物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审理结论是维持驳回决定。复审决定依据民法基本原则,通过体系化解读专利发明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对“人工智能能否登记为专利发明人”问题作出我国的首案认定。

DABUS案合议组主审员林峰接受采访时表示,民法中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有三种类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 DABUS是“人工智能系统”,不属于这三种类型中的任一种,不能享有专利法上发明人相关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因此无法在专利行政审批程序中被确定为发明人。

采写:南都记者 杨柳

来源:南方都市报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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