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公布七起典型案例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4-25 12:40 3

摘要:2023年9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居民于2023年8月3日购买了新版牛津自然拼读教材oxford phonics world 1/2/3/4/5级全套10本疑似侵权作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在市文旅局执法支队配合下查办该案。

近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

《2024年池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一、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查处“9.19”侵犯著作权案

2023年9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居民于2023年8月3日购买了新版牛津自然拼读教材oxford phonics world 1/2/3/4/5级全套10本疑似侵权作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在市文旅局执法支队配合下查办该案。

经查,2022年1月以来,王某、鲁某等注册牛津教材英语店、开心牛津图书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淘宝网店、拼多多等平台销售疑似侵权盗版图书《牛津英语》《剑桥英语》,并通过张某、温某、郑某等人经营的淘宝、拼多多等平台店铺对外销售非法牟利,销往安徽、北京、湖南、广东等20余省份,销售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文化和旅游部门成立专案组联合侦办“9.19”侵犯著作权案,捣毁制售侵权图书窝点6处,现场查扣制假生产设备4套,扣押侵权盗版图书38万余册,已销售图书达100万册,涉案价值1.5亿元。目前,8名涉案人员被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张某某等十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张某、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美孚”商标的油桶及商标标签,后将散装润滑油、齿轮油、液压油等油品装入贴标油桶,先后多次销售给梁某(另案处理)假冒“美孚”牌润滑油系列产品,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宋某某合谋,未经许可,伙同张某、王某等人在A公司加工厂非法灌装、生产假冒的“长城”“美孚”“壳牌”等品牌润滑油,后通过淘宝网店、线下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逾180万元,张某收取120万余元。2022年9月,商某某明知从王某某处购买的“长城”等品牌润滑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22万余元的假冒“长城”等品牌润滑油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8万余元。

经查,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张某在杭州还有犯罪事实,遂与杭州承办检察院联系,经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将张某在杭州的案件移送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24年1月22日,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张某某等七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对从犯王某甲、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均被贵池区人民法院采纳。

三、王某某、文某某等五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9月,王某某与文某某、孔某某共谋购买假冒五粮液白酒对外销售,由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上线购买假冒五粮液白酒后,携假酒在武穴、南昌、安庆等多地寻找烟酒店,再由孔某某到店内推销。2023年10月至11月,王某某再次与闵某某、朱某某共谋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按每瓶50元的提成获利。2024年1月9日,闵某某与王某某、朱某某在池州市贵池区烟酒店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时被怀疑系假冒,与店主发生纠纷,后被出警民警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在销售现场及车内发现并扣押假冒五粮液白酒36瓶,经认定,上述物品均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王某某参与购买假冒五粮液白酒并销售,总金额达86万余元,获利12万余元。2024年3月至5月王某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从上线处多次购买13.39万元的假冒五粮液白酒,并自行对外销售获利。闵某某等其他四人参与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金额达173万余元,获利20万余元。2024年8月,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王某某、文某某等五人提起公诉。经过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王某某、文某某等五人被分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某某、朱某某、孔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四、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池州市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23年9月7日,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举报称池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经核查后移送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于2023年9月8日对池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

经查,2022年以来,班某等犯罪嫌疑人注册登记多家商务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招聘培训技术安装人员通过远程复制安装的形式,向他人出售并提供维护服务,非法销售安装AUTO CAD、SW SolidWorks、PS等各类软件资金数额达数百万元。2024年9月4日,通过审计鉴定明确本案线上技术员安装及获利数额,经与贵池区人民法院及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对线上技术人员2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予以追诉。2024年10月25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班某等八名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

五、青岛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某民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第10537689号“朴宿”商标,商标持有人为青岛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33年4月20日。被告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某民宿,设立于2010年12月9日。

经查,被告经营地位于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灯塔新村,招牌显示有“朴宿某某”等字样的酒店,在其经营酒店的店面招牌、店内装饰装潢、店内设施用品、名片上,大量使用了“朴宿”标识。被告在携程、美团网络平台上也大量使用了“朴宿”标识。

2024年6月25日,贵池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青岛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某民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朴宿”用于民宿经营及对外宣传中,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项目在服务对象、内容等相同,属于相同对象,其在民宿突出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误会。故侵犯了青岛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六、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至县张溪镇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3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东至县张溪镇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标称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年型口子窖白酒(酒精度:41%vol,净含量:450ml)28瓶,生产批号为2022/06/18/606,上述白酒生产喷码、防伪二维码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年型口子窖白酒不相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委托,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出具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从一辆外地车辆购进上述涉案白酒,不能说明提供者,也不能提供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或者采购合同表明进货来源。上述涉案白酒当事人共购进8箱(4瓶/箱)计32瓶,家中来人招待4瓶,现场库存待售涉案白酒28瓶,未销售。购进价格是110元/瓶,销售价格是120元/瓶,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840元(120元/瓶×32瓶),无违法所得。

2024年3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8瓶;2.罚款7680元。

七、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至县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24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东至县开展秋季地理标志交叉互查,对某茶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下列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东至云尖”字样包装袋14个、包装盒14个;外包装纸盒上标注有“安徽十大名茶 纯天然绿色认证太平猴魁”等字样的盒子1个,盒内有散称茶叶4.5斤。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东至云尖”和“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并由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官港茶叶批发市场购进上述包装上印有“东至云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1箱,售价15元/套;于2024年10月从黄山某茶叶基地处购进上述包装上印有“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太平猴魁”(含茶叶)1箱,售价350元/箱。截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560元,无违法所得。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东至县某茶行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产品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钱培 责编:余冰瑶

审稿:张明旻 监制:姚成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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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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