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认为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原神》游戏新版本上线前,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披露、宣传新版本更新内容,米哈游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缤纷公司、多彩公司侵害《原神》游戏元素的信息网络
因认为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原神》游戏新版本上线前,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披露、宣传新版本更新内容,米哈游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缤纷公司、多彩公司侵害《原神》游戏元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游戏资讯网站提前泄露未公开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
米哈游公司诉称,其系《原神》游戏的开发、运营商,并享有该游戏元素的完整著作权,该游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商业价值。米哈游公司发现,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披露、宣传新版本更新内容,包括新人物角色、武器、怪物、地图、剧情和活动任务等各类元素,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上述元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二被告作为游戏行业的经营者,故意获取、披露、传播他人尚未公开的新版本游戏内容,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缤纷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仅是资讯共享平台,米哈游公司主张的前述讯息仅系二被告对消息人士提供的讯息以及互联网上的公开讯息进行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关于涉案游戏的资讯报道,二被告并非上述讯息的来源主体;前述讯息还起到了对《原神》游戏的宣传推广效果,有利于米哈游公司的游戏收入提升,且二被告未因该行为获取任何利益,故不同意米哈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多彩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中的“白术”“迪卢克 殷红终夜”“掣电树”“猎人之径”“乐园遗落之花”等人物角色、人物角色皮肤、怪物、武器、道具形象均以平面造型艺术形式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依法应受保护,二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对之进行发布的行为,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二被告在明知其所发布的文案内容均系涉案游戏未公开版本的游戏内容,仍然予以整理并长期、持续传播,且冠之以“内鬼”“爆料”“曝光”等字样,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以及攀附涉案游戏热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宣判后,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再次确认了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可以单独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肯定了游戏厂商可就未公开游戏内容享有竞争利益。认定游戏资讯网站泄露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结合该行为是否为权利人所禁止、行为人对其发布的内容系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以及上述内容并非获取自游戏官方的情况是否知悉、该行为对游戏原有生态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游戏新版本更新可以给游戏公司带来可持续的经营收入,同时为玩家带来更佳的游戏体验,二被告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不正当地利用了涉案游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仅扰乱了游戏厂商的宣发计划,且可能使得尚处于开发过程中的、不完整的游戏内容提前披露,导致玩家对新版本游戏内容产生片面评价,影响涉案游戏的口碑和声誉,进而损害游戏厂商的经营利益;而二被告却能够借此吸引用户关注,获取流量收益,建立起自身的竞争优势,其行为难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
在游戏产品的推广过程中,产品、用户和媒体三者处于相辅相成的状态,产品上架后用户通过自身体感或者媒体报道反馈产品的优劣,厂商则根据各渠道反馈推动产品的更新迭代,继而吸引更多用户。在这一良性循环中,各方主体均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法创新、诚信竞争,合力共促游戏产业和网络生态的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