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韶关法院摘选发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保护等多种案件类型,充分展现韶关法院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的生动实践,彰显韶关法院加强知识产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韶关法院摘选发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保护等多种案件类型,充分展现韶关法院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的生动实践,彰显韶关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助力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治营商环境。
01
制售假洋酒 换来真刑罚
蔡某某、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开始,张某某、蔡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由蔡某某负责提供加工设备、原材料和销售渠道,由张某某聘请人员在湖北某地出租屋内组织生产假冒洋酒,以每件180元的加工费结算,通过在回收的马爹利名士空酒瓶中注入某品牌白兰地的方式,生产假冒的马爹利名士洋酒。同年8月18日,张某某等人将生产设备及原材料等运到翁源县,并于次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查获的马爹利名士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核查,张某某、蔡某某共生产、销售假冒“马爹利名士酒”645件,违法所得共计1161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案件情节、性质等,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的功能主要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基于此,商标的功能还能延伸出质量保障、广告宣传等衍生功能。不法分子利用马爹利空瓶注入其他品牌的酒进行销售牟利的行为,破坏了注册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有可能因产品质量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2
制售冒牌“维达”纸手帕被判赔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起,新丰县的梁某从东莞购进廉价原纸,再从网上购买印有“
”的包装袋和纸箱,加工生产假冒的“维达”纸手帕,通过网络进行线上销售。在一次检查中,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了梁某的侵权行为,现场查处大量假冒“维达”纸手帕。后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达公司是涉案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院认定,梁某未经该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了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维达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梁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并结合维达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声誉及维达公司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定由梁某赔偿维达公司15000元。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以商标侵权较为常见,多发于日化用品、服装、烟酒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商标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关键标识,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借此案例劝诫广大企业、群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理应加强自主创新、打造特色品牌、保证产品质量,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而非通过制售假冒商品获取非法利益;在消费时务必擦亮双眼,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认清商品商标,避免购得假冒产品。
03
网售“高仿”手办玩具侵权
上海米哈游公司诉曾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公司)是游戏《原神》的创作者,同时也是“原神”商标的合法权利人。2023年,米哈游公司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相关网购平台上的两家网店,在其手办玩具商品链接上使用“原神蒙德篇战场英姿盲盒周边联名手办”“原神Paimon周边手办摆件”等名称,商品展示页面满是“原神”字样及相关角色形象,部分手办的外包装上也赫然印着“原神”标识。经网购平台披露,该两家网店的入驻人均为曾某。
米哈游公司认为,涉案网店侵犯其对“原神”的商标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损失。审理期间,曾某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其具有销售资质且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进货,无过错且不该担责,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在自营网店中使用“原神”等标识的行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属商标使用。被诉侵权的手办玩具在商品类别上与《原神》等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存在相似性,且经比对,上述侵权标识与“原神”系列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上均相同,在字体字形上存在细微差异,易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曾某虽提交了某网络采购批发平台工作台截图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但其未提供原件,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其未提交发货凭证、支付凭证等其他佐证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抗辩理由,故法院不予采纳其合法来源抗辩。综上,法院认定曾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米哈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决曾某向米哈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一方面损害了他人商品或服务在市场经营中所积累的声誉和品牌价值;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的竞争秩序。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广大网店经营者要自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课”,主动学习商标法等法律知识,增强商标保护法律意识,严格审查进货渠道,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授权等证明文件,确保所售商品来源合法,并应仔细审查自身经营行为,积极防范侵权风险,自觉维护公平、有序、充分创新活动的市场环境。
04
原创画作被“盗印” 权利人起诉获赔
李某某诉张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是知名画家,近年来先后出版工笔画相关专著70余本,系《牡丹蜡嘴》《鸟语花香·春》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工笔作品画风沉稳,造型大方、设色明丽,深受工笔画爱好者的喜爱。2022年,李某某发现,张某某擅自在自营的网店内销售印有其美术作品的晶瓷挂画,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通过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对侵权行为予以固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主张保护的《牡丹蜡嘴》《鸟语花香·春》等作品,系采用工笔画技法绘制而成,在花型、元素、颜色、构图、整体布局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取舍、安排和设计,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晶瓷画左上角使用的图案,与李某某的作品《牡丹蜡嘴》在牡丹、叶子、鸟的构图、配色、形态及组合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右下角使用的图案与李某某的作品《鸟语花香·春》在牡丹、叶子的构图、配色、形态及组合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张某某未经李某某许可,擅自将与李某某作品《牡丹蜡嘴》《鸟语花香·春》构成相似的图画制成挂画并在其网店进行展示、销售,其行为已侵犯李某某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李某某作品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的售价以及李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典型意义
美术作品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直接盗用的侵权方式较为常见,通常表现为商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生产、销售带有侵权美术作品或与侵权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产品的行为,该类行为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侵权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为更好保障著作权益,建议创作者保存好创作手稿以及完成作品的过程等材料,并可在创作完成后及时申请作品登记,一经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即与侵权人联系,要求停止侵权、依法主张赔偿,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构对侵权行为予以公证,为后续诉讼维权夯实证据基础。
05
销售“盗版”网课不可取
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诉蒙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著作权人河北某网络技术公司合法授权许可,取得了某网站全部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性质为该公司专有许可,且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享有以自己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
因发现蒙某某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网店通过百度网盘等方式,以5.99元/件的价格低价销售案涉网站课程视频,提供上述视频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诉至法院,以蒙某某的行为侵害了该公司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视频,系由案涉网络技术公司的员工朱某某在授课过程中录制的视频,该视频包括朱某某口述讲授对相关问题的独立思考、展示相应课程的课件等内容,具有独创性表达,属于视听作品。朱某某声明上述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由网络技术公司享有,网络技术公司将案涉视听作品以专有许可方式许可给案涉信息技术公司。蒙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网店内销售被诉侵权视频并提供链接供买家下载、观看,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诉侵权视频,其行为侵害了信息技术公司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涉案视频的知名度、创作成本、独创性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传播范围等,法院酌情确定由蒙某某赔偿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2300元。
典型意义
信息时代改变了人们的阅读习惯和学习方式,网络课程成为许多人的重要学习途径,使大家得以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随时随地接受教育、提升自己。但在大量教育内容数字化的背后,网络盗版现象日益猖獗,部分销售者打着“打包课程”“低价出售”等旗号活跃于网购平台,非法复制、传播网课牟利,有损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此,相关权利人应注意保留侵权及实际损失等证据,循法律途径维权,相关平台应加强监管力度,及时下架链接、制止侵权行为,而作为公众则应自觉抵制盗版网课,保护他人智力成果。凝聚合力共同守护创新环境,利于激励创作者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优质课程的研发和创作,促进在线教育行业健康发展。
06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布他人摄影作品
刘某某诉李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是《珠峰脚下的一僧一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经创作完成后于2015年5月7日进行了公开发表。未经刘某某许可,李某某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上述摄影作品,刘某某发现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摄影作品已删除,刘某某申请撤回有关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涉案摄影图片是由摄影师设置一定参数、结合光影技术并以特定的角度对人、景进行的拍摄,在构图和创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摄影作品。李某某未经刘某某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非原样转载的文章中含有与刘某某权利作品相同的图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李某某的行为已侵犯刘某某对于案涉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某某向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典型意义
自媒体时代下,大量新媒体作品获得广泛关注和传播,但类如本案的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现象也愈发增多。一张摄影图片看似平常,实则凝聚了拍摄者的诸多心血,对于他人悉心完成的摄影作品等创作成果,理应尊重、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发布,否则有可能构成侵权、面临赔偿。广大自媒体运营者在制作、发布新媒体作品时,如确需使用他人创作的素材,无论是图片、文字抑或音乐,均应核实版权情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素材或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后再行使用,避免陷入侵权纠纷,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