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2月,在校大学生刘某因经济拮据,将自己的游戏账号以5500元价格通过“螃蟹平台”卖给陈某某。陈某某购号后继续充值1万余元,不料2025年1月18日,刘某竟通过平台客服申诉恶意找回账号。1月21日,樟树市公安局以刘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案发后,刘某投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在校大学生刘某因经济拮据,将自己的游戏账号以5500元价格通过“螃蟹平台”卖给陈某某。陈某某购号后继续充值1万余元,不料2025年1月18日,刘某竟通过平台客服申诉恶意找回账号。1月21日,樟树市公安局以刘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案发后,刘某投案自首,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
游戏账号内的装备、游戏币、充值记录等均具有财产属性,恶意找回已交易账号涉嫌盗窃罪!看似“空手套白狼”的操作,实则触碰法律高压线。
刘某的案例给所有人敲响警钟:虚拟财产不是“虚拟”的法律空白,任何试图在网络空间投机取巧的行为,最终都会在现实中付出代价。尤其是青年群体,更应树立“线上行为有线下责任”的法治观念——无论是游戏账号、社交账号,还是新兴的数字资产,交易时务必遵守法律规则,切勿因一时贪念踏上违法之路。
案后反思
虚拟财产不是“法外之地”,青年需警惕三大认知误区
误区一:虚拟账号是“自己的”,想收回就收回?
不少人认为游戏账号属于“私人虚拟物品”,但法律早已明确: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本质是财物。本案中,刘某将账号出售并交付后,陈某某已通过合法交易取得账号权益,刘某擅自找回的行为,等同于“偷回”已属他人的财产。
误区二:“缺钱”“不懂法”能成为违法借口?
刘某因经济压力实施找回行为,看似“无奈”,却无法抵消行为的违法性。法律不会因“动机可怜”而网开一面——正如检察官指出,任何投机取巧的“获利”行为,都需承担法律后果。
误区三:虚拟交易无需遵守“现实规则”?
从社交账号到游戏装备,从直播打赏到数字藏品,虚拟交易已深度融入生活。但虚拟交易≠随意交易:每一次点击、每一笔转账背后,都关联着现实中的合同义务与法律责任。
普法课堂
关于虚拟财产,这三个法律要点必须知道!
1.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民法典》这样说
根据《民法典》第127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客体。游戏账号、装备、充值记录等,因凝结了用户的时间、金钱和劳动,具备财产属性。简单来说:你在虚拟世界的“宝贝”,现实法律一样管得着!
2. 恶意找回账号为何涉嫌盗窃?刑法这样界定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即构成盗窃罪。在账号交易中,卖方交付账号后,买方即拥有合法使用权。此时卖方通过平台漏洞找回账号,实质是非法转移他人财产控制权,与“偷钱包”“偷手机”具有同等危害性。
本案中,刘某涉案金额达15500元(卖号5500元+买方充值1万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检察机关综合其悔罪表现等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绝不意味着“恶意找回”行为本身不违法!
3. 虚拟交易如何避免踩坑?这三条建议请收好
选正规平台,留好交易记录。通过有资质的平台交易,保存聊天记录、交易合同、账号交付凭证等,避免私下交易引发纠纷。
明确权责,签好书面协议。交易时约定清楚账号使用权、后续充值归属、找回责任等,用合同固化双方权利义务,口头承诺不可靠!
买方及时“改头换面”,卖方切勿心存侥幸。买方收到账号后第一时间修改密码、绑定个人信息;卖方需清楚:账号交付后,“找回”就是违法,切勿因“账号是注册的”就随意收回!
法条链接
这些法律条文与你的虚拟财产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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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雷霆战神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