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引发纠纷 公平调解为民解忧 ——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损害赔偿纠纷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4-25 02:00 6

摘要:莫某某女儿谭某某于2025年3月22日在龙头镇某门店门口,因门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谭某某左侧上脸靠近眼睛部位受伤流血,经医院及时治疗,诊断为左侧上脸皮肤挫裂伤。经多次检查无大碍后,双方因为检查费及后续可能存在的伤痕恢复费产生纠纷。

【案情介绍】

莫某某女儿谭某某于2025年3月22日在龙头镇某门店门口,因门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谭某某左侧上脸靠近眼睛部位受伤流血,经医院及时治疗,诊断为左侧上脸皮肤挫裂伤。经多次检查无大碍后,双方因为检查费及后续可能存在的伤痕恢复费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

2025年3月25日,莫某某气冲冲来到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诉说其女儿谭某某于2025年3月22日在龙头镇某门店,因该门店员工操作不当,导致谭某某左侧上脸靠近眼睛部位受伤流血。经医院及时止血,诊断为左侧上脸皮肤挫裂伤,但门店老板以在外地为由,不陪同伤者到医院检查治疗,也不垫付医疗费。希望调委会主持公道,要求门店老板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恢复费。莫某某说着说着,情绪不由得激动起来,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所长王伟祥、调解员梁建文及司法协理员陈丽君及时安抚情绪,认真听取诉求。

2025年3月28日,调委会组织三方调解,伤者家属提出要求门店老板及员工赔偿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6000元。门店老板委托店长参与调解,店长在调解现场只表示伤者家属提出的诉求多、费用高,老板不同意,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而员工也仅表示可以承担一小部分责任。至此,第一次调解,没能取得实际性进展。

第一次调解现场

为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调解意愿,王伟祥多次与门店老板电话、微信联系并做其思想工作。老板认为该事故是由于员工操作失误导致,应该由员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且认为受伤小女孩的监护人监护不到位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王伟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法条向其释法,指出该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且视频监控显示,员工当时属于疏忽大意过失导致操作不当。期间,伤者家属提出伤者出现头晕症状,要求门店老板和员工陪同去大医院检查,门店老板消极的态度令伤者家属产生愤怒情绪,到门店吵闹报警,并向门店总部投诉,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为化解纠纷,2025年3月31日调委会再次组织各方调解,经做各方工作后,门店老板和员工同意垫付一定费用,由员工陪同伤者到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小女孩伤情经检查无大碍,但医生指出以后可能会留下伤痕。

第二次调解现场

为妥善化解纠纷,调委会于2025年于4月14日再次组织各方调解,经面对面释法、讲道理、说案例,背靠背做工作后,门店老板意识到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员工承认自己不当操作、同意承担部分责任,伤者监护人也愿意承担监护不到位的部分责任。至此,三方达成一致赔偿共识。

第三次调解现场

【调解结果】

调解员公道正派的作风和专业法律素养说服了当事人,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一是门店除了垫付的500元检查费外,一次性补偿2000元;二是员工除了垫付的400元外,一次性补偿600元;三是伤者家属收到以上补偿款后,不得再以伤情及后续恢复问题,追究门店及其员工任何责任,此事了结。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

三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通过调解,不仅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维护辖区稳定。在纠纷发生后,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注意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熟练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知识,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能够顺利调解,主要在于调解员能够条理清晰地分析案情,指出双方矛盾点,并恰当地引用相关法律依据。

来源:畅聊情感事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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