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让散藏在社会的文化艺术档案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包头市文化艺术档案体系,充分发挥文化艺术档案的巨大历史社会文化作用,服务于包头市文化艺术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市文化馆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现存于
为了让散藏在社会的文化艺术档案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包头市文化艺术档案体系,充分发挥文化艺术档案的巨大历史社会文化作用,服务于包头市文化艺术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市文化馆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现存于单位、团体和个人手中,能够反映包头市各历史时期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文化艺术创作、文化艺术演出及活动等的相关资料及实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包头市落实国家重大文化发展战略、重要文化项目决策部署和地方文化工作等重点领域档案,以及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各类文艺作品档案。
(二)与包头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建设相关的专题资料汇编、综合性统计资料、文史资料、方志资料及其他有价值的资料。
(三)反映包头市人民生活发展变化的艺术摄影、文学创作、艺术片等资料。
(四)艺术家个人的资料、照片、创作手稿、文字、影像资料、乐器、服装、演出道具、荣誉证书等。
(五)文旅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口述档案资料,老艺术家、研究学者口述档案资料等。
(六)包头市重大演出活动策划书、节目单、照片、文字、影像、录音等资料。
(七)反映包头市文化艺术发展重要历史面貌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
(八)反映包头市文化艺术发展建设的报刊、家谱、族谱、志书等。
(九)反映包头市文化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等史料。
(十)反映包头市对外文化交流的照片、文字、影像资料、报刊、书籍等。
二、征集方式
(一)自愿捐赠。文化艺术档案捐赠坚持自愿原则,热诚欢迎单位、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档案资料。包头市文化馆经过鉴定会将捐赠档案归入市文化馆文化艺术档案库永久保存,并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证书。
(二)协商复制。对于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档案所有者不愿意接受捐赠,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后,由市文化馆运用专业技术力量对原件进行仿真复制,仿真复制件由市文化馆保存。
(三)采集口述档案。重要历史事件和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等的亲历者、见闻者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集口述档案。
(四)其他合法方式。
三、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一)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1.照片、录音、录像应为未经编辑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照片应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应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背景信息等,同时注明照片属性。录音、录像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录制者等。
2.实物应附简要的文字介绍。
3.文学创作或艺术作品应为原件。
4.提供的照片音频视频档案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如果发生纠纷,后果由提供者承担。
(二)凡向本馆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受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市文化馆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保护。
(三)市文化馆将对征集入馆的档案资料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五、联系方式
档案所有者可通过面谈、电话、信函、邮件、委托人等方式与本馆联系。欢迎关心支持包头市文化艺术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组织和个人踊跃参与档案征集活动并提供档案信息和线索。
联系人:莲花、傲日欣
联系电话:0472-5956667(工作日时间)
邮箱:btswhgysdas@163.com
联系部门:包头市文化馆文化艺术档案室
联系地址: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111号邮编:014010
来源:包头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