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构成侵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26 13:33 3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深刻阐释了案例的示范和指引功能。在第二十五个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精选了三件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予以发布,这些案件生动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的司法理念。希望通过这些案件的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深刻阐释了案例的示范和指引功能。在第二十五个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精选了三件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予以发布,这些案件生动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的司法理念。希望通过这些案件的展示,帮助社会各界更深入地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共同打造有利于创新和创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赵某某、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能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等同侵权的动态认定与专利技术保护的司法弹性

基本案情

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系名称为“采煤巷道电缆支架车”的发明专利权人。赵某某、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在官网许诺销售ZDC-900型自移式管缆托车装置,并公开了被诉侵权产品在使用时的照片,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多次制造、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至某能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公司及矿区。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裁判结果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替代手段属于与案涉专利技术方案系基本相同的手段,能够达到相同功能和效果,且上述替代手段是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二者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落入了案涉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销售侵犯案涉专利权的产品,某能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侵犯案涉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决赔偿损失40万元;某能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停止侵权。该案宣判后,某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判定发明专利等同侵权的典型案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手段日益复杂多样,侵权人往往采用可以替代专利方案记载的技术特征方案来规避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采用等同特征系此类案件进行审查的关键事实。本案判决正确适用等同侵权判定规则,加大对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严厉惩处侵权人采用替代技术特征,进而逃脱法律制裁的恶意侵权行为,彰显人民法院充分保护高质量发明专利的司法态度。

河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山区某餐饮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司法竞合处理

基本案情

河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青山区某餐饮店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开设的店铺,店铺的招牌、店内装潢几乎完全照搬模仿原告店铺,且该店铺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制作成菜单、布景、灯箱等。其经营模式、菜品类型亦与原告极为相似,导致消费者引起误认而到该店铺内进行消费。其认为青山区某餐饮店的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青山区某餐饮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著作权底稿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是作品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河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已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被控侵权人具有接触可能性,经对权利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二者在对象、构图、场景方式上均相似,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青山区某餐饮店行为已经侵害涉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河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主张。根据查明的事实,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侵权表现形式相同,因其相同涉嫌侵权事实主张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其同时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主张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再进行评价。

典型意义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创作和传播中的专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中的竞争利益,在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主张著作权或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当事人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先行审查其著作权侵权主张能否成立,就同一侵权事实已经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对其不正当竞争主张不再作重复评价及保护。

王某某、靳某某侵犯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靳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河套酒业作为“蒙字号”知名品牌,受广大消费者认可和欢迎,容易成为不法分子谋取利益的侵权对象。不法分子通过回收河套王酒瓶、灌装其他散装白酒进行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不仅损害了知名品牌企业信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保护创新创造的决心,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维护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刑,注重运用财产刑,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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