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个充满希望的场景,源于开州区检察院对刑法第四十三条的创造性实践——激活了一条较少用到的条款,即“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等各种因素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很少用到。
新重庆-重庆日报 记者 张莎 实习生 范传龙
“这份工作让我重拾尊严,我要用双手回报社会。”4月27日,在开州区某自来水公司仓库,刑满释放人员周华(化名)熟练地清点着物资。
这个充满希望的场景,源于开州区检察院对刑法第四十三条的创造性实践——激活了一条较少用到的条款,即“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监管安全等各种因素考虑,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很少用到。
数月前,一场特殊的听证会在开州区检察院举行。某自来水公司负责人黄建(化名)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但企业突遇水源危机——水库枯竭导致2万村民用水告急。
驻所检察官何道勇发现,这位特殊在押人员不仅服刑表现良好,其企业更是承担着12个村社的民生保障。 “村民投诉不断,水质浑浊还经常停水。”面对走访的检察官,村民们道出焦虑。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人员每月可回家一至两天”的规定,检察机关打破常规,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见证下,黄建依法获准“回家”处置危机。 2天紧急行动中,这位企业主协调新水源、稳定生产,后又因防汛需要再次“回家”抢险。
法律刚性中透出的人性温度,不仅保住民生“生命线”,更在特殊群体心中播下善意的种子。 刑满释放后,黄建的故事产生了“蝴蝶效应”。曾同监的周华因缺乏技能对未来迷茫,得知黄建经历后主动求助。
近日,在检察机关牵线下,周华顺利入职自来水公司,从搬运工做起,用亲身经历警示工友:“劳动致富最踏实。”
“法律条文不该是纸面符号,而是社会治理的调节器。”办案检察官何道勇深有感触地说,这场司法实践,最终形成“司法善意-企业担当-社会新生”的良性循环,为特殊群体回归社会提供了制度性解决方案。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