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记者赵晨熙 今天,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一是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调整甲类传
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赵晨熙 今天,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一是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二是明确需要采取、解除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三是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拟订国家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为防止虚假疫情信息传播,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此予以采纳,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对于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医防协同和医防融合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增加有关内容。修订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