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先后注册五家网店经营服装,又于2017年9月起通过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陆续申请注册“发播休”等4个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播”的商标。胡某某于2019年9月起在其网店上架多款服装,在商品宣传或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先后注册五家网店经营服装,又于2017年9月起通过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陆续申请注册“发播休”等4个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播”的商标。胡某某于2019年9月起在其网店上架多款服装,在商品宣传或商品标题上并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是通过前后文字的组合造句突出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播”,如“正货播特惠2021年冬羽绒服”“立发播休闲2021夏款流浪春天续短袖收身针织衫”等误导消费者。胡某某根据网店交易订单确定的服装款式、大小和颜色,购买对应的服装以及标注有“播”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吊牌、领标和塑料袋等物品,在服装上缝制领标和吊牌,后通过快递向消费者发货。至案发,胡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胡某某在其亲属帮助下向权利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2023年5月,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一案四查”机制,充分发挥综合履职监督效果。本案系一起恶意注册商标、仿蹭他人名牌的商标侵权案件。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一案四查”机制,在办理商标类刑事案件中同步审查刑事追责、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及社会治理问题,深挖监督线索。注重从前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商标申请、中端行为人商标使用以及末端商标权利人商标保护等各个环节开展全链条审查,准确发现监督点。针对行为人采用“恶意注册商标”方式“傍标蹭牌”,实质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区分不同监督情形提出对策举措,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行刑反向衔接等方式进行延伸治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多重法律保护作用,形成司法办案效果的最大公约数。
(二)积极开展跨区域违法线索移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行政协同保护。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胡某某的“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属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侵权行为,且手法易被效仿且有蔓延之势。对此,检察机关于2024年4月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将胡某某案的相关情况予以通报,获复函采纳。通过进一步审查发现,胡某某通过A公司陆续申请注册“发播休”“尚麦檬休”“司红袖统”“衣之禾品”等34个完整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商标,共计21个商标注册成功并仍在有效期内。A公司员工明知胡某某曾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其委托,提示并进一步协助胡某某规避商标局的“近似”审查。A公司员工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遂于2024年5月向A公司所在地的外省市相关行政机关送达《违法线索移送函》,建议行政机关对A公司进行查处。该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对A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聚焦企业需求强化追赃挽损,多维度凸显综合保护成效。检察机关深入落实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了解企业法治需求,注重回应企业合理诉求,一方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敦促侵权人主动退赃退赔,尽可能挽回权利人企业经济损失;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从企业商标运营、档案管理、人才培养、救济途径等四个方面建议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机制。鉴于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存在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检察机关提示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胡某某注册的相关“带‘播’字”的商标无效。权利人遂提出无效申请,目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胡某某注册“发播休”等4个“带‘播’字”的商标均已宣告无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先后于2006年12月和于2016年1月在外省市成立L玩具厂和L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从事玩具生产和销售业务。为非法牟利,L公司在未取得乐高公司(LEGO A/S)许可的情况下,经公司实控人陈某甲、陈某乙决定,设立设计部、物控部、生产部、销售部等多个部门,组建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仿制、销售“一条龙”式全流程产业链,通过购买乐高正品玩具后进行剥样、开模、注塑、移印等生产程序,1:1复制正品乐高积木玩具颗粒、搭建说明书和外包装等,并标注“博乐”“乐翼”以及坦克图案等自有标识在国内外销售。
自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告单位L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乐高积木玩具1600余款,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11亿余元(以下币种同),案发时扣押在案侵权积木玩具1300余款160余万盒,待销售金额为3000余万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对L公司判处罚金六亿元,对陈某甲、陈某乙等2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被告单位、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一)严格依法开展抽样鉴定,着力夯实证据基础,高质效办好涉外案件。本案涉案侵权玩具产品涉及46个系列1600余款、扣押在案的有1300余款,数量、品种繁多,为查明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复制同一性以确定犯罪金额,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抽样鉴定,夯实复制关系判断基础。对于抽样鉴定的50余款玩具,要求鉴定人从外包装、积木套装和搭建说明书等三个方面进行异同性鉴定,以印证涉案人员关于公司按照乐高正品玩具进行“剥样”设计和生产的供述。二是交叉比对,完善侵权产品认定路径。一方面,将查扣的1300余款玩具逐一拍照固定,以便同乐高公司的产品进行人工比对;另一方面,以设计部的电子数据为基础,将设计和生产的每一款玩具产品图样与乐高正品玩具进行逐一比对,审查确认涉案侵权产品均系1:1复制乐高玩具生产的事实。最终以全部1600余款侵权玩具所对应的销售金额11亿余元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二)强化刑事诉讼主导地位,加强公检办案协作,汇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本案系“产供销”一体的家族企业,涉案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反侦查意识较强,在关键涉案人员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发挥检察主导性,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夯实客观证据基础。一方面,在立案初查期间会同侦查人员共同厘清涉案人员架构、运作模式、定性问题等关键要素,明确全面收集物证以确定涉罪属性工作方向;另一方面,分析家族企业成员“亲亲相隐”的可能性,着重收集设计部和销售部的电子数据以确定犯罪手法、涉案人员主观明知和犯罪金额等构罪要件。通过加强侦查前期的工作思路引导、关键证据固定、打击范围确定等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有效把控案件办理的整体效能。
(三)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延伸检察履职触角,充分保障权利人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贯彻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的要求,切实推动国内外知识产权企业同等保护。在程序上切实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刑事诉讼程序权益,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乐高公司送达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告知权利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等诉讼权利;在案件实体审查中充分发挥权利人提供证据、发表专业意见的作用,对于著作权权属登记、美术作品复制鉴定标准、侵权民事诉讼情况等问题及时与乐高公司沟通,在获取专业意见的基础上更好地完善证据链,构建全面指控证据体系。
来源:黄浦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