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通过听取马某等人陈述,以及查看马某提供的直播视频录屏等,证实苏某已构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苏某对自己在直播间辱骂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你有没有对一些无脑的评论气到想各种语言去回击,但是又不想用一下无底线的语言的回击?
恭喜你,在网络上,你依然是一个有素养的人。
网络成了部分人无底线发泄的通道,匿名性成了不少网友认为的“保护伞”。使得其在现实生活中压抑的负面情绪,如愤怒、不满、焦虑等,得以在网络上肆意宣泄。
很多人都认为,在网上恶言恶语,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直播间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拘
2025年4月,中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苏某因琐事在某直播间内辱骂其母亲马某,还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要求查处。
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通过听取马某等人陈述,以及查看马某提供的直播视频录屏等,证实苏某已构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苏某对自己在直播间辱骂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苏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4月7日,违法行为人苏某执行拘留,涉及矛盾纠纷同步移交跟进化解。
2024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四条辱骂自诉人王某某及其家人的视频,其中一条视频在发布三天后浏览次数达到2.1万次。自诉人以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自己及其家人的名誉和正常生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通过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被告人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诚恳地对自诉人赔礼道歉。通过调解,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在网络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于当日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即日起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
小甲与小乙是某大学法学院同学,2023年10月班委选举中,小乙因几票之差落选后,在其某音账号发布含双方姓名、投票数的图片及侮辱性配文,定位大学校区,还对网友评论含沙射影回复不当言论、点赞支持其观点的评论。几日后,小甲在该动态下评论劝删,二人争论多个回合。小甲为留存证据公证该内容,期间就医诉称情绪焦虑并支出医疗费,后以小乙行为影响其社会评价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乙删除不当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还同步在小乙朋友圈发布立案材料和证据,小乙看到后仍咄咄逼人,立案几日后小乙删除了某音内容。
法院认为小乙在某音和朋友圈的回复内容均构成侵权,支持小甲删除相关内容、分别在某音和朋友圈道歉并保留十日和三日的诉求;小甲就医支出的435.18元医疗费认定为侵权损失,予以支持;因小甲未充分证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不予支持;公证费1000元因公证文书被采信,法院支持小甲要求小乙赔偿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生效。
网络并非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自由荒野”,社交媒体上的言行同样需恪守法律边界。司法实践显示,因网络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频发,这警示公众:言论自由绝非无序宣泄的挡箭牌,而应以法律为底线,在法治框架内实现相对自由。网络平台发布者须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若为博眼球、泄私愤而散布不实信息,致他人社会评价受损并产生负面影响,将面临法律追责。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需综合考量发布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故意捏造或放任谣言扩散)、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如侮辱诽谤条款),以及言论传播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联。唯有强化“按键”责任意识,才能避免网络空间沦为恶意中伤的“舆论屠宰场”。
来源:吃瓜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