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被偷拍?成都地铁回应,网友很对立!没拍到证据就随便骂?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29 06:59 2

摘要:四川成都,一女乘客在社交媒体上爆料,怀疑她在地铁遭男乘客疑似鞋尖上微摄像头偷拍?成都地铁回应:已经排查过了,没有发现偷拍的情况,网友意见很对立!

四川成都,一女乘客在社交媒体上爆料,怀疑她在地铁遭男乘客疑似鞋尖上微摄像头偷拍?成都地铁回应:已经排查过了,没有发现偷拍的情况,网友意见很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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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报报道称,4月25日,一名成都地铁女乘客发布视频称,其在乘坐2号线时疑似遭到一名陌生男乘客偷拍,男乘客鞋尖部位有疑似微型摄像头物件,此事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视频显示,拍摄地点疑似位于地铁,多名乘客站立于车厢内,紧邻拍摄者的一名男子脚穿一双黑色运动鞋,鞋尖网面部位疑似有一圆形物件,形似微型摄像头,男子不断侧转脚部。

该网友与其他网友互动时称,自己当日身着裙子,乘坐成都地铁2号线时,注意到正对其的该男子形迹可疑,疑似在偷拍自己。

由于是第一次遇见这种情况,她和友人正在疑惑,该男子就下车了,她事后想起很是后怕,遂发布此视频,也是想提醒其他乘客小心。

4月28日,成都地铁回应表示,25日已组织百余名工作人员巡查,未发现上述偷拍情况。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前几年也是成都地铁,女的乱告状,结果女的冤枉别人,开庭前调解十几次都没道歉!

还有不少网友调侃:成都地铁温馨提示:男性请光脚进站乘坐地铁!一定要保护好姐妹们的隐私,建议以后禁止穿鞋坐地铁,鞋必须拿手上!

也有不少网友质疑:奇了怪了公共场合就算拍了就怎么样?追风小叶的事情还没完,又来一个女的诬告,重点是诬告零成本!

有不少网友建议:又是成都!真拍就抓,冤枉就要公开道歉!快设立女性车厢,保护好男性!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疑罪从无"原则:摄像头没找到≠当事人清白!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认定犯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

本事件中,地铁方排查未发现摄像设备,只能说明暂时证据不足,但不能直接断言不存在偷拍。就像家里丢了东西没找到小偷,不代表东西没丢过。

但反过来也成立:女乘客仅凭鞋尖反光物就认定被偷拍,同样证据不足。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场报警,由民警使用专业设备检查(比如反偷拍扫描仪),比事后发视频更有效。

所以说,没证据的怀疑不能当实锤用,但合理质疑不违法;真偷拍可能要吃牢饭,乱诬陷也要赔钱坐牢;地铁方不能光靠"没查到"回应,必须完善监控死角。

第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管是偷拍或者是诬告,都已经涉嫌违法!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刑法》第284条也明确: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说,真偷拍可能触犯法律底线,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去吃牢饭!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乱诬陷同样违法: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246条也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如说,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去年广州"地铁偷拍乌龙"事件中,女子张某因在社交媒体诽谤大叔被提起刑事自诉,最终公开道歉赔偿才和解撤案。

这说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手发视频可能引发"案中案"。如果真的担心被偷拍的话,建议女性乘客:

①穿短裙可随身带件薄外套系腰间

②发现可疑拍摄立即移动到监控范围内

③要求查看对方手机时需通过民警(强行查看可能侵犯对方财产权)

第三,遇到疑似偷拍,该怎么样合理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拍摄他人私密部位。

也就是说,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普通拍摄行为(如拍地铁站景)不违法,关键在于是否针对特定人隐私部位!

遇到偷拍的,维权指南:立即转移到有监控区域

拨打110并要求民警到场

要求查看设备需通过警方(个人无权强制检查)

全程录音录像但避免网络曝光

同时,被诬陷偷拍时:

立即要求查看设备自证清白

对恶意传播者保存截图证据

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

通过民事诉讼索赔或刑事自诉维权

最后,维权要讲证据,维权过度可能变侵权。与其争论"该不该设立女性车厢",不如教会大家用法律武器守住行为边界。

对此,您怎么看?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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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律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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