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对文化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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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强对文化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团活动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

吉林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对文化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管理的通知

吉文发﹝2017﹞131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文化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团活动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17〕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省文化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文化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初审审查

按照工作职能分工,文化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审批权归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省文化厅初审机构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文化厅初审后,即为同意作为该社团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负责筹备、成立、变更、注销以及年检的前置审批事项。

筹备、成立的流程:

1.发起人先到民政部门进行核名;

2.发起人按民政部门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3.发起人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申请省文化厅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手续。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社团组织法人的工作能力、经济实力、对社团的精力、注册地址、办公条件、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函,通知对应的业务主管处室会签。对有异议的社团组织,先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征求对应业务主管处室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业务主管处室会签,再由厅审批办办理相关手续;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与业务主管处室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主管厅长审示后办理。

4.省文化厅同意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核。

5.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吉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6.民政部门批复以后,由发起人负责将民政部门的批复文件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存档备案。

变更、注销和年检参照以上流程办理。

二、分类指导

根据省文化厅各处室的工作职能,按照文化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和类型,归口确定业务主管处室,具体如下: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文化厅审查、民政部门颁证后的所有文化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财务监督和指导工作。

厅艺术处:负责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厅文化市场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从事演艺活动、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机构;从事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等社会团体;从事书法、美术研究和交流的社会团体。

厅文化产业处(法规处):负责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基地、园区等有关的社会团体。

厅公共文化处:负责从事社会文化及艺术辅导、民办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资料、收藏、文献、借阅、国学文化研究等方面的社会团体。

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从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方面的社会团体。

厅文物保护处:负责从事文物保护、研究、交流等方面的社会团体。

厅博物馆处:负责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收藏、美术、雕塑等方面的馆(院、室)及社团组织。

三、加强监管

省文化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文化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一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厅机关各业务主管处室即要按照分类进行对口监管,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基本手续审核和相关文书的出具,对拟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意见,并指导申请对象和主管业务处室进行对接、监管等工作。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厅规划财务处应当配合其他部门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指导。要本着“四个加强”的原则进行监管服务。即:加强联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监管对象进行联系、询问,了解运转状况,帮助解决发展问题;加强帮扶,在其举办各类活动时,要进行必要的把关和给予一定的扶持,提供有效服务;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其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赞助等有关情况,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汇报;加强宣传,通过座谈会、联席会议、年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宣传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按社团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每年3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处室要认真审核管理对象报送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审核通过后报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履行年检手续。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等。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各业务主管处室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管理对象进行查处,规范行业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清算事宜。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监督社团组织办理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出具清算报告。

四、落实责任

1.各业务主管处室要按照“扶持发展、加强监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制,指定联系人,及时对接所联系的社团组织,指导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社团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

2.各业务主管处室要按照业务分类进行对口管理,在社团组织的设立、开展工作、举办活动、进行年检等方面提供有效服务。

3.文化类基金会及省直文化系统内部的社会团体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吉林省文化厅

2017年7月7日

来源:律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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