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网络销售的日益普及,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正规品牌的声誉。以下这起是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网络销售的日益普及,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正规品牌的声誉。以下这起是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案件,被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知名度高,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第991722号“”商标系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第25类“服装;帽;鞋”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27日。
2024年6月12日,根据举报线索,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安市洪濑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有“”标志的板鞋共计74双,印制有与“”商标近似的板鞋共计260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使用“”标识注册商标的许可授权材料。经查,上述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从一摊贩处购进,共购进369双,进价38元/双,售价68元/双,通过网店共销售侵权产品35双。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摊贩联系方式及产品的相关授权手续,且上述产品经商标所有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本案货值金额25092元,违法所得1050元。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穿插衣帽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请求人泉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获得名称为“穿插衣帽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2030787974.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陈某龙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24年9月9日向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从专业角度对比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并积极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9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专利纠纷的妥善处理对于激励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以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案中,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从收到请求人处理请求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仅用15天,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的高效性。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处理“四辊下压式石材金刚线切割机”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
请求人泉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获得名称为“四辊下压式石材金刚线切割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2021577535.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其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24年1月8日向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故本案中“四辊下压式石材金刚线切割机”(专利号:ZL202021577535.2)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行政处理请求。若有证据证明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请求人可以重新提起行政裁决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泉州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首例采取“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专利权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面临周期长、专利权不稳定等问题,引入“先行裁驳,另行请求”的审理模式,一方面体现行政裁决处理的高效性,有效地缩短了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审理周期;另一方面,兼顾了公平与效率,解决了专利权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案件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某卫浴洁具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和第16440135号“”是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1类“水管龙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10月6日和2026年4月20日。
2024年11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南安市某卫浴洁具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地板处摆放有55个水嘴,外包装均印有“” 图形及“潜水艇”字样,水嘴上均印有“”图形。经查,上述涉案产品系业务员上门推销,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销售标有“”标识的水嘴,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相关授权手续,且经商标权利人出具书面辨认意见,上述水嘴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本案货值金额共4200元,违法所得725元。
2024年12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也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对企业而言,它能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形象,防止他人侵权造成混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助力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对市场而言,商标保护可打击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对消费者而言,商标保护能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保障消费者权益。本案中,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举报,迅速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权益和市场秩序,守护品牌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环境。
来源:南安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