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法行为人张某近日途经某处,看到有警车驻停,有部分群众围观的场景,为了给自己短视频账号涨粉,不顾事情真相,拿出手机拍下并在视频封面添加“杀人”两个鲜红的大字,并给视频配上“杀人了,死下了”的背景声音。视频迅速在短视频平台上引发本地网民大量关注,评论区网友纷纷好
有些人为了搏眼球、赚流量
紧盯社会热点
以各种稀奇古怪的角度吸引观众
更有甚者,没有热点,故意制造“热点”
往往以耸人听闻的方式
近日,山西朔州网安部门查处一起公然造谣“杀人”谣言案件。
违法行为人张某近日途经某处,看到有警车驻停,有部分群众围观的场景,为了给自己短视频账号涨粉,不顾事情真相,拿出手机拍下并在视频封面添加“杀人”两个鲜红的大字,并给视频配上“杀人了,死下了”的背景声音。视频迅速在短视频平台上引发本地网民大量关注,评论区网友纷纷好奇询问,一时之间猜测四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朔州网安部门发现后,立即对该谣言信息开展查处,及时将违法行为人张某传唤到案,张某对自己制造传播谣言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罚款并教育训诫。
警方提示
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很大,可能触犯多项法律法规
一、刑事法律后果
1.《刑法》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行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
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7年有期徒刑。
2.《刑法》第246条(诽谤罪)
行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如点击量超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
后果: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注:需被害人自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除外。
3.《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行为: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后果: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实施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二、行政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行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后果: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三、网络与数据安全相关法律
1.《网络安全法》第12、47条
规定:禁止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网络运营者需加强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
后果:个人或单位可能被警告、罚款,甚至暂停业务、关闭网站。
2.《数据安全法》第8、32条
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活动,包括传播虚假信息。
四、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24、1165条
行为: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权。
后果: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专门针对网络信息的管理规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20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违者可能被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
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必要时可停机整顿。
来源:阳泉网警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