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联席会议暨新业态案例研讨会在济南中院召开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4-30 15:03 2

摘要:为深化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提升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水平,近日,济南市法院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联合召开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联席会议暨新业态案例研讨会。济南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清霜、市总工会一级调研员常江、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宏田出席会议并

为深化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提升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水平,近日,济南市法院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联合召开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联席会议暨新业态案例研讨会。济南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清霜、市总工会一级调研员常江、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宏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近年来,济南市法院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持续加强沟通协作、工作联动,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调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建设,逐渐形成了衔接有序、运转顺畅、标准统一的劳动争议化解新格局,取得了丰富成效。一是聚力数据赋能,实现裁审信息互通。推动“裁审齐鲁通平台”与仲裁办案系统对接,建立案件信息实时交互系统,打通劳动仲裁与法院数据壁垒,提升了数据平台使用效能。二是协同推行“一函两书”,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工会“一函两书”和司法建议衔接功能,促进企业规范用工,推动劳动领域法律风险通过非诉讼方式源头化解。三是统一标准,妥善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与市仲裁委联合制定裁审工作流程,积极引导劳资双方沟通协商,促进群体性纠纷案件集中受理、集约送达、统一处理,统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尺度。

会议强调,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发生很大变化,造成劳动争议复杂化多样化,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业态用工模式,济南市法院聚焦平台企业用工规范,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作出回应,明确规则。对于平台企业通过第三方公司或设立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关系的,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和“从属性+要素式”的认定思路,穿透形式化协议的外观,以用工事实所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界定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同时,坚持不泛化认定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平台经济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适用、价值引领功能,促推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前瞻性治理。

下一步,市法院将在市委、市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深化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快建立健全裁审受案范围一致、标准统一、程序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实“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矛盾纠纷解决工作流程,实现法院、工会、人社在社会治理中的机制融合、资源整合、力量聚合,将高效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为强省会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穿透形式外观

——外卖骑手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案例2.存在支配性管理

——网约取件员与某经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案例3.具备强从属性特征

——网络主播与某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案例4.无管理支配性

——自有货车驾驶员与某信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案例5.无合意无关系

——网店客服与某饮品店不成立劳动关系案

案例6.具备强自主性特征

——网络运营师与某网络运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01.

穿透形式外观——外卖骑手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从外卖平台承接代理送餐业务,外卖骑手王某为该公司站点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双方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王某需完成某科技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王某的报酬由某科技公司结算,通过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发。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发送最低单数量、旷工扣工资、工资表、请假等消息。某科技公司为王某购买人身意外险。王某在配送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经仲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劳动属于某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就工作时间、内容、地点、报酬、奖惩等做了详细约定,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某科技公司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处罚,进行了支配性劳动管理。某科技公司根据平台算法提供配送数据信息,王某的劳动报酬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双方存在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约定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通过虚假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定责任。司法审查中,不能简单适用“形式主义”审查其外观,应进行实质审查,审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从劳动管理事实和人格、经济从属性特征等方面进行判断甄别,准确判定法律关系本质,查明可能存在的真实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02.

存在支配性管理——网约取件员与某经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某经贸公司与某速递公司合作经营某区域快递配送网点,开展快递配送业务。网约取件员徐某于2023年2月19日入职该网点,岗位为小件员,从事某APP退回快递的回收工作。徐某入职后未与某经贸公司或某速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徐某以二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欠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裁判结果】仲裁委认为,某速递公司与某经贸公司订立的《快递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某经贸公司有对员工进行招募和管理工作的自主权,与某速递公司无关。某经贸公司通过扣减提成的方式向徐某按月结算工资,对徐某取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徐某提供的取件劳动是某经贸公司快递配送网点的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徐某与某经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速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仲裁委调解,徐某自某经贸公司获得赔偿款。

【典型意义】在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任务分配方式、薪酬制度、管理规范等具有灵活性,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经营风险掩盖实际用工的事实。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劳动者往往不清楚用人单位主体,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中处于被动维权的境况。裁判实践中,应着重审查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相对人、工资支付方式、劳动成果归属等事实,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辨识认定用人单位,并区分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服务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

03.

具备强从属性特征——网络主播与某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某传播公司总经理张某与陈某在微信中约定底薪8000元/月加提成,并告知陈某去车行把合同定下来、从事主播工作。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陈某在车行从事直播与短视频拍摄,在工作中接受某传播公司总监王某的业务指导。王某明确告知陈某其是带货主播,不是娱乐主播。后陈某因工作理念不合离职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案经仲裁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传播公司总经理张某通过网络平台找到陈某,提出了工资标准,陈某在张某的安排下,在车行参与短视频拍摄,工作由张某及总监王某参与、策划,陈某与某传播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认定某传播公司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典型意义】随着网红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也应运而生。一些企业招用网络主播的主要目的是开展“直播带货”业务,“直播带货”虽然加入网络、电商元素,但依然适用传统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互促共进。

04.

无管理支配性——自有货车驾驶员与某信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某信息公司系某互联网平台旗下社区团购配送服务公司,货车驾驶员刘某以其自有货车为该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从APP接单、送货,报酬根据单量计算,由第三方支付,配送期间车辆运营费用由刘某承担。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刘某按某信息公司的安排从事配送工作,符合托运人根据团购平台对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而对承运人提出的配送要求,不能认定是劳动管理。某互联网平台在收取货款后,向刘某发放的费用不仅包括刘某作为驾驶员付出的劳动,还包括刘某自有车辆的使用价值,故该费用应为运费,不能认定刘某与某信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社区团购配送服务公司与货车驾驶员在网络平台第三方加入的情况下,基于“互联网+”技术形成新业态下的货运合同关系。与普通货运合同关系相比,此类货运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要在较为长期固定的时间内,为同一托运人提供货运服务,托运人对承运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此种情形下承运人付出的劳动是手段而非目的。在辨别此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以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实质内涵进行判断,准确认定“管理”的属性和报酬的对价。

05.

无合意无关系——网店客服与某饮品店不成立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某饮品店系某茶品牌加盟店,由经营者张某线下经营。林某经张某招聘面试后,为张某以本人身份证注册的某平台网店提供鸡鸭肉、花苗等货物的售前、售后客服工作,由张某为林某安排工作、支付报酬。后林某自动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饮品店存在劳动关系。案经仲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平台网店系张某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其自有名义注册成立,林某经张某发布招聘信息后与其进行入职沟通,由张某为林某安排工作、支付报酬,林某工作地点不在某饮品店,其自认入职时并不知晓某饮品店的存在,林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网店客服工作与某饮品店有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与某饮品店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认定林某与某饮品店成立劳动关系,林某与张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典型意义】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网络客服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各电商平台的准入规则不同,网络客服的实际用工关系也存在差异。在实际用工关系中,判断网络客服是与电商平台、企业网店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审查具体的用工合意,并从入职、考勤、薪酬、奖惩、工作内容、安排调度等方面,深入分析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相对方主体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06.具备强自主性特征——网络运营师与某网络运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自2023年8月起,网络运营师刘某通过某运营公司获取客户资源,为该公司的客户在某短视频平台的视频提供运营推广服务,双方约定刘某无底薪。某运营公司根据刘某运营的客户视频曝光量及粉丝增长数核算其工作量,向刘某支付的报酬为扣除获取客户及买量成本后的返点,某运营公司亦不对刘某进行考勤。后刘某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运营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案经仲裁诉至法院。【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虽然刘某、某运营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从刘某的工作方式、报酬计算方式和考勤管理等方面分析,刘某与某运营公司之间并未建立人格从属性较强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刘某具有较强的自主性特征,故双方应系劳务合同关系。【典型意义】网络运营师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认定其与网络运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因企业支付了报酬,个人提供了劳动,就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网络运营师需要借助网络运营公司的生产资料完成网络运营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运用劳动法基本理论,考量双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依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来源丨民一庭编辑丨侯乐鑫

审核丨许 辉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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