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显示,当前我国微短剧用户规模迅速增长。据统计,2024年,微短剧用户规模达6.62亿,使用率达59.7%,较上半年提升7.3个百分点。然而,巨大产业规模的背后也是暗流涌动,尤其是随着AI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
根据最新发布的《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显示,当前我国微短剧用户规模迅速增长。据统计,2024年,微短剧用户规模达6.62亿,使用率达59.7%,较上半年提升7.3个百分点。然而,巨大产业规模的背后也是暗流涌动,尤其是随着AI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正通过模仿抄袭、切条搬运、盗版翻拍等方式来实现流量变现,以此牟取巨额非法收益。微短剧发展之“快”,与版权保护之“切”,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网络视听行业亟待解决的一对现实矛盾。
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司长冯胜勇、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副会长魏党军、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胡智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视听研究室主任冷凇、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视听传播系副主任何天平、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文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迟骋等多位业内资深人士,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了一场深度对谈。
01
法治网研究院:当前,微短剧版权问题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治理难点又在哪?
何天平:微短剧版权问题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比如搬运、冒用、模仿、抄袭、切条搬运、盗版翻拍,等等。整个微短剧的内容形态有多丰盈,其侵权表现形式就有多无孔不入。所以,影响是十分恶劣的,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微短剧的侵权问题也呈现出难发现、难打击和难追责等特点,目前面临着隐匿传播、平台处理标准不统一、责任主体难追溯、维权成本高等现实困境。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一招一式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寻求一个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胡智锋:微短剧有巨大的市场体量、巨大的受众人群,又难以确定著作权主体,这些都是治理盗版乱象的难点。就版权而言,在生产维度、传播维度、接受维度都存在主体性问题。微短剧属于新生事物,这个阶段还不能简单化地处理版权问题,需要在生产主体、传播主体、用户主体三个层面不断提升版权保护意识。
02
法治网研究院:当前,一些微短剧在故事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雷同现象,特别在AI技术加持下,更是加剧了同质化倾向。在这种背景下,微短剧的独创性、原创性又该如何认定?
丁文杰: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微短剧侵权认定需严格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但面临新型数字创作形态的特殊挑战。比如,AI技术的应用正在重构创作边界:一方面,AI辅助创作工具使单集微短剧制作成本降低;另一方面,算法驱动的“剧本工厂”模式导致类型化内容同质化,且引发新型侵权争议。
微短剧经过一系列的剪辑而制作完成,单集一般有三四分钟,这三四分钟的剧情非常紧凑密集。即使是采用比较严格的独创性标准,也足以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的要求。当然,现在很多创作靠AI完成,AI创作的内容能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当下乃至未来都将面临的问题,需要再进行深入探索其著作权保护的边界。
迟骋:我认为,如果只是对一个思想或者创意构思的借鉴,通常不构成侵权;但如果照搬原作中具有独创性的场景布局、情节设置等,则很可能构成侵权。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AIGC技术使得二次创作变得更为简便,这可能会导致创意借鉴和非法抄袭之间出现一些灰色地带,或者说是把原有的灰色地带进一步扩大,这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并解决。
03
法治网研究院:对于加强微短剧的版权保护,您有什么建议?
冯胜勇:微短剧的版权保护要把握好时度效,要分级分类管理,要发挥各方的作用,实现“四位一体”,具体而言:
司法渠道层面,尽管维权成本、维权周期都较长,但能对盗版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微短剧版权保护的法治环境。
行政管理层面,需要相关部门建立一些联合行动、快速处置等机制。
行业自律层面,需要平台之间联合起来,相互补台才能好戏连拍。
技术手段层面,比如对每部微短剧通过区块链技术上身份证号等,用不可替代的标记防盗版。
魏党军:加强微短剧的版权保护,各方都要肩负起责任,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平台、著作权人等。主张民事权利的一个通用做法就是,谁的事情谁申诉。我认为,未来需要构建一个以著作权人为主的综合治理机制,而且还要构建版权保护的提前介入机制,而不是发生了侵权行为再去处理。对于行业管理部门而言,需要树立正面典型,打击一批反面典型。
冷凇:微短剧反盗版,需要多端联动、多措并举。各方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开展反盗版的普法行动,通过共同普法、培训交流的方式,让更多的著作人、制作公司、小微团队明晰权益,建立起维权意识;确权过程中,也要明确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待惩罚体系可量化后,逐渐建立起相关的标准,使市场进一步规范。
李世刚:针对微短剧,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还是有生命力的,还是能够提供一个基本的保护,尤其是在承担侵权责任方面,传统的机制是可以发挥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只关注传统的侵权责任机制,或者只套用传统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明显不够的。
针对微短剧的特点,需要关注保护机制的前置性。是否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或者是刚发生时,就有一个高效的机制能够很好地杜绝和防范侵权行为?还有就是行业的贡献度、主导度和合作度,我们以前可能更关注的是外部治理,现在我们发现互联网平台的自律、行业之间的协同可能会更有效。
专家简介
冯胜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
管理司司长
魏党军
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副会长
胡智锋
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
冷凇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视听研究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视听传播系
副主任
李世刚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丁文杰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迟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来源|法治网
来源:蚌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