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云亮:你有很好的法学素养,请以公理化思维方式写一篇短文描述不动产的区分共有(Divided co-ownership of immovables)并定义不动产的区分所有(condominium)。公理化物权逻辑要遵守以下三个公设:1、物的边界决定所有权的“自
李云亮指令deepseek以规定的公设描述不动产的区分共有
李云亮:你有很好的法学素养,请以公理化思维方式写一篇短文描述不动产的区分共有(Divided co-ownership of immovables)并定义不动产的区分所有(condominium)。公理化物权逻辑要遵守以下三个公设:1、物的边界决定所有权的“自物权”边界(物必有体);2、一物不得设立部分所有权(一物一个所有权ownership)。一物许独立使用部分,可设契约性产权(title);3、不动产区分所有是数人合伙物理地按份共有一处不动产又依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分别专有一部建筑空间。各专有之占比是按份共有不动产的算数依据。1000字左右。全文遣词通俗没有多余概念(符合科学思维的简单性)。造句不与公设冲突。理论细节参考李云亮的“业主公理”公众号文章。
Deepseek:
### 不动产区分共有的公理化逻辑框架
#### **公设与基础概念**
1. **物的边界决定自物权边界**
物权以“有体物”为客体,其权利边界由物的物理形态决定。例如,一栋楼房的整体占地红线、外墙面和屋顶构成了其物理边界,其所有权必须锚定于这一完整实体。若物无明确边界(如流动的河流),则无法成立所有权,仅能通过契约约定使用权。
2. **一物一所有权原则**
一栋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不动产,仅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若需多人共有,则必须通过法律认可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形式实现,而非分割所有权本身。例如,一栋公寓楼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整体归全体业主共有,不可再拆分为独立所有权。
3. **契约性产权的设定**
在整体所有权框架下,允许通过契约(如《公契》)将建筑物空间划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如某套住宅)的物理边界(如内墙、地板、天花板)需明确,其使用权通过契约赋予特定业主,但所有权仍属于全体共有人的不动产整体。例如,香港的“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即规定各单元专有空间的边界及共有部分的维护责任。
#### **逻辑推演:区分共有的实现路径**
1. **物理共有与契约专有**
不动产区分共有的核心是“物理共有+契约专有”。全体业主按份共有整宗不动产(含土地及建筑物),其份额比例通常与专有部分的面积占比挂钩。例如,某业主专有100平方米的住宅,若全楼总专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则其共有份额为1%。这一比例既是共有权行使的依据(如投票权、收益分配),也是义务承担的基础(如维修费分摊)。
2. **契约的约束性功能**
契约需明确以下内容:
- **专有边界**:如采用“壁心说”(墙体中心线为界)或“最后粉刷层说”(墙面表层为界),避免边界模糊导致的权属争议;
- **共有管理**:如电梯、绿地的使用规则,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
- **权利限制**:例如禁止擅自改变外立面,以维护共有物的物理完整性。
契约的效力高于个体意志,确保共有权的行使不因个别业主的行为而受损。
3. **登记制度的配套**
不动产登记需体现“整体共有+契约专有”的双层结构:
- **整体登记**:宗地及建筑物作为单一物权客体,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
- **专有登记**:在共有权基础上,通过契约将专有部分的使用权登记至特定业主名下。
这一模式避免了现行制度中“专有部分无物理边界登记”的缺陷,如我国《物权法》对专有范围的规定缺失导致的纠纷。
#### **对现行制度的批判与改进**
1. **现行逻辑的缺陷**
我国《物权法》采用“三元论”(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但未明确专有部分的物理边界及共有权的登记方式,导致权利虚化。例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的表述因边界可变而无法登记,业主共有权沦为“纸面权利”。
2. **公理化改进方向**
- **强制物理锚定**:共有部分(如外墙、屋顶)的边界须以宗地红线或建筑图纸为准,禁止开发商通过规划变更侵蚀业主权益;
- **契约登记公示**:将《公契》纳入不动产登记簿,使专有与共有的权利义务透明化;
- **份额动态调整**:若专有部分面积因改建发生变化,共有份额需相应调整,防止权责失衡。
#### **结论:回归物权的本质**
不动产区分共有的公理化逻辑,本质是**以物理边界锚定权利,以契约细化权责**。这一框架既尊重“一物一权”的物权法传统,又通过契约实现灵活的空间分配,最终在定分止争与使用效率间取得平衡。唯有如此,业主的共有权才能从“抽象权利”升华为“有体尊严”。
来源:科技黑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