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4年5月24日,林某入职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林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950.20元。
在抖音上发了一个企业庆典活动的视频,并配了“八嘎”词语,就被公司辞退。到底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24日,林某入职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林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林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950.20元。
2020年5月27日晚,林某将部门全体人员集体拍摄的关于公司成立25周年的庆典视频小样进行编辑,并在视频中正中女子头部加入“八嘎”词语后在“抖音极速版”社交软件上发布。该视频发出后,公司其他员工浏览后将该视频又发到单位工作群中。
2020年6月4日,公司作出《关于给予马达课林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认为林某上述行为违反员工守则12.2,42.1.6,42.1.7,42.1.27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该决定送达林某,企业工会另在该决定上加盖工会印章。次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林某。
2020年8月11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林某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公司于2012年11月通过首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对员工《员工守则》进行修订,林某于2013年1月3日签收。《员工守则》第二章行为准则规定,每位员工都要尊重上级和同事的人格,讲文明、讲礼貌、不讲脏话、不恶语伤人。第十章42条列明解除劳动的情形,其中包括如下情形:对他人采取暴力,或不听从主管人员的安排,或对主管人员进行侮辱、殴打者;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有其他与上述各项类似的不良行为者。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林某的行为不符合员工守则的规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经向职工告知,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企业可以作为管理依据。林某作为企业员工,对企业的庆典视频进行编辑,并对视频中正中女子头部加入“八嘎”词语后在“抖音极速版”社交软件上发布,造成一定范围的传播。“八嘎”一词,无论是林某表述的其内涵是笨蛋、愚蠢,还是公司理解的“混蛋”含义,均系带有贬低性的,否定性的,林某如此行为不符合员工守则的规定,属于员工守则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林某的行为虽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但针对的是公司的企业活动和企业员工,而非完全与公司无关的个人不文明行为。法律规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并没有要求以给企业造成实际的严重损失作为附加条件。法律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但也保障企业正当的用人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林某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林某上诉:视频影响范围极小,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林某只是在公司的企业庆典活动排演的视频中加“八嘎”字样,且该视频不足两个小时即删除,浏览量仅仅七次,并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更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审法院: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经向职工告知,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已经向职工告知,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林某作为公司员工,对公司的庆典视频进行编辑,并对视频中正中女子头部加入“八嘎”词语后在社交软件上发布,造成一定范围的传播。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属于员工守则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公司行使用人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林某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林某的上诉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编有话】
对于类似情形,一般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用人单位有自主用工权和经营管理权,一旦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依规依法可以辞退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观点二:虽然用人单位有自主用工权,但仍需考虑劳动者的违纪程度是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有违纪,也未必一定予以辞退,毕竟开除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罚。如果违纪尚达不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或后果,也不一定非得辞退。比如:《解气!公司以抄袭同事的总结做汇报为由开除员工,法院不予支持https://mp.weixin.qq.com/s/Xe0V35-IUKv_UoEP6OlcSg》
本案中,法院以观点一为准。笔者也查询了一下本案涉及的用人单位,发现是一个日企。因此,笔者个人猜测,可能是因为“八嘎”与Japan有很大的渊源。
来源:巫师火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