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8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06 16:24 2

摘要:2025年4月26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无定河镇河南村白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至2024年5月擅自开垦土地并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

典型案例:

【案件一】2025年4月26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无定河镇河南村白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至2024年5月擅自开垦土地并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

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27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白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二】2025年4月26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无定河镇堵嘎湾村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24年5月擅自开垦土地并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27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三】2025年4月26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无定河镇小石砭村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23年期间雇佣他人的装载机擅自在其住房西侧开垦土地并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27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四】2025年4月26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至2023年6月期间,擅自将其位于嘎鲁图镇神水台村第五净化厂东侧40米处的土地开垦并用于自行种植或承包给他人种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案件五】2025年4月26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乌审召镇巴汗淖村康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擅自将位于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汗淖村土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27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康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六】2025年4月26日,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无定河镇萨拉乌苏村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雇佣他人装载机擅自在其住房东南侧开垦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27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张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七】2025年4月26日,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无定河镇小石砭村侯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于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擅自将小石砭村境内土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土地用途。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27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侯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八】2025年4月26日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向乌审旗公安局移交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无定河镇小石砭村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至2023年期间,擅自将位于其住房西侧350米处的土地开垦,用于自行种植或承包给他人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改变了土地用途。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5年4月27日,乌审旗公安局依法对张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来源:准格尔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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