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兴业态网络直播规模不断扩大,其经营的多样性也引发涉税争议。从合同视角有助于剖析有关复杂业务的实质,进而理清各纳税主体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合同视角分析:直播打赏收入,怎样税务处理才合规
新兴业态网络直播规模不断扩大,其经营的多样性也引发涉税争议。从合同视角有助于剖析有关复杂业务的实质,进而理清各纳税主体如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兴业态网络直播日益流行。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突破8.3亿,占网民总数的75.2%,主播账号突破1.8亿。2024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将网络主播确定为国家承认的新职业。笔者注意到,一些网络直播经营主体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涉税风险,比如对于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的涉税处理,在谁是纳税主体、该缴什么税、在哪个时点确认纳税义务等方面存在不同观点。
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收入,通常与其销售虚拟货币相对应,是指用户从平台或平台代理商处购买的,在观看直播时赠送给主播,后续可以兑换成人民币的一种网络货币。因网络直播打赏收入具有虚拟性特征,有关税务处理容易出现争议。本文以案为例,从合同视角剖析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的业务实质,进而探讨怎样进行税务处理才合规。
直播平台获得充值资金后的纳税义务
案例中第一个争议问题,即用户充值后,直播平台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税务人员认为,直播平台应在充值后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直播平台认同其销售虚拟货币产生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认为王某充值购买虚拟货币后,虚拟货币的所有权仍是王某,在王某将虚拟货币用于打赏后,平台才实现有关收入。因此,平台应在王某的充值用于打赏后,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笔者从合同角度分析,王某在直播平台充值虚拟货币前,先要与直播平台签署《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充值协议》,注册成为该平台用户。这样,王某与该平台之间就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王某通过充值从该平台获取虚拟货币,该平台要向王某提供合同约定的网络服务。
从业务形式看,直播平台对王某的虚拟货币销售行为,是直接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本案例中,直播平台是向王某直接销售无形资产虚拟货币,应在充值后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关于直播平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王某充值后还是打赏后,如上所述,税务人员认为是前者,并作出解释:销售虚拟资产属于拟制交付(标的物不实际过手),销售商品的种类、价格已经确定,可以确认直播平台获取的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用户虽然掌握了所购虚拟货币的控制权,虚拟货币基本上不存在因货币质量问题而退货的风险,按照规定应在王某充值后确认平台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笔者赞同该观点。
谁是直播打赏收入的纳税主体
本案例中,主播刘某通过在A网络直播平台直播获得打赏收入。
这种盈利模式是基于直播平台与主播刘某之间签订了直播服务合同,平台向主播刘某提供了支持其内容播出的一系列在线服务和技术支持,确保其直播活动顺利完成。平台对刘某直播取得的打赏收入进行分成,分成比例为20%。也就是说,对于刘某的直播打赏收入,平台分成1.6万元,刘某获得6.4万元。对于本案例中的8万元打赏收入,谁是纳税主体?对此,有关各方意见不一。
平台认为,这8万元收入虽然体现为平台的收入,但实际其中6.4万元支付给了主播刘某,主要纳税主体应是刘某,平台仅应就所得部分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刘某则认为,自己拿到的应是税后收入,平台是纳税主体。
根据直播平台和刘某之间的直播服务合同关系,笔者认为,二者均为纳税主体。按照税法规定,平台应在收到8万元打赏收入后,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将支付给主播刘某的6.4万元作为运营成本,将分成获得的1.6万元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主播刘某为我国居民,应依法就所获得的6.4万元打赏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平台未代扣代缴,刘某要主动申报缴纳。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网红因为偷税漏税被罚,那么网红到底应该交哪些税,又需要交多少呢?
具体交多少税需要考虑网红和平台的合作方式,最常见的分为以下4种方式。
1.主播个人成立工作室:
一般会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涉及到的税种为: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税。
2.主播作为员工:
主播是平台的员工,因此二者为劳动合同关系,直播平台为其发放“工资薪金“,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主播在经纪公司旗下:
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经纪公司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主播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主播个人所得税。
4.主播自己拥有公司:
主播成立一家公司给直播平台开票,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等。
具体纳税金额大小还需要考虑主播网红的收入情况。
1.主播成立工作室(个体户)
假如主播年100万收入,给平台开1%的专票,增值税是1万,附加税600,个人经营所得税28.45万,加起来就是29.51万的税
2.如果主播与平台是劳动关系,
平台帮助员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个税。
同样是年收入100万工资,那么按照“工资薪金”需要交税:100万*45%-18.19=26.81万。因此如果是工资收入,则需要交税26.81万。
3.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劳务关系,
年100W收入,100万*40%-7000=39.3万。则主播应该交的税是39.3万
4.主播成立一家公司
年100万收入,给平台开1%的专票,增值税是1万,附加税600,企业所得税是5万,加起来就是6万多的税,
剩下的钱可以给主播分红,不分红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把钱拿出来。
另外,上面4种常见情况并不适用于所有主播网红,比如工作室和公司签约等,所以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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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务稽查小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