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成立甲科技有限公司、乙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某甲聘用被告人万某某、徐某、熊某、姜某某、田某、温某、文某、王某乙、胡某某、阳某某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运营“某某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成立甲科技有限公司、乙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某甲聘用被告人万某某、徐某、熊某、姜某某、田某、温某、文某、王某乙、胡某某、阳某某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运营“某某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
被告人梁某某又聘用被告人谢某甲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某某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免费在线观看和下载。
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还以接受“捐赠”的名义通过“某某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客户端收取会员费;指使被告人谢某乙以海链云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并收取广告费用;指使被告人丛某某对外销售拷贝有未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
经鉴定及审计,“某某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人;自2018年1月至案发,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阳某某、胡某某任职期间的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200余万元、400余万元。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梁某某、王某甲等13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2021年4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阳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十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其他被告人定罪量刑部分略)
1.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的主观“营利目的”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传播侵权作品的数量、已获利益和可得利益的金额、传播受众的数量以及行为人是否曾因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等。
若行为人客观方面足以印证其主观具有通过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2.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在涉案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因与涉案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书难以全部取得,故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的传播属于不具备相应传播资质的非法传播,且侵权人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3.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传播作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应以一部电影作品或一集电视剧作为传播侵权作品数量的最小统计单位,同时应将包含不完整的电影片段或者电视剧片段的视频文件予以扣除。
若侵权影视作品涉及电视剧或者动漫番剧的,应以具有独立故事情节、完整故事内容的一集内容为一部(份)作品;若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具体情况的,则应以一整部剧集作为一部(份)作品予以认定。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来源:何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