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信交易方为长久之道,切莫因一时贪念毁掉人生!当下,网购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平台账号已成为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电子钱包”。殊不知,“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有些公司员工利用岗位便利,通过公司电商账号“
诚信交易方为长久之道,切莫因一时贪念毁掉人生!当下,网购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平台账号已成为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电子钱包”。殊不知,“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有些公司员工利用岗位便利,通过公司电商账号“退款套物”,倒卖公司商品牟利。本以为“聪明”的退款操作,却让自己深陷囹圄。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三、李四经密谋,利用张三在A电商公司做网络直播销售员的工作便利,通过多个账号购买A公司网店的商品,待收货后申请仅退款,由张三在自己手机上私自登录该网店账号后台,点击同意退款,张三、李四以收取退款后不退货的方式共盗窃该店商品数十件,价值人民币近6万元。此外,张三趁到B电商公司直播店铺串门之机,利用该店直播手机收取网店平台账号验证码,在自己的手机登录B公司网店平台账号,采用上述相同犯罪手法盗窃该店商品60余件,价值近40万元。案发后,张三、李四将盗窃得来的部分商品发布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共销赃得款4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三、李四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均可以减轻处罚,二人均已赔偿被害人所有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张三、李四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普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张三、李四冒充店主身份同意退款,使支付平台将货款退回自己账户,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同时通过技术手段使商品脱离原主控制据为己有,完成了非法占有,构成盗窃罪。
本案与普通民事纠纷存在本质区别,一是盗窃罪不以是否破坏物理防护为要件,只要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秘密转移财物的行为即可构成,张三、李四并非基于真实交易产生的退货争议,二是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操控他人账户,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虚拟身份”不是犯罪掩护,“技术操作”更非脱罪借口。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电商平台的每一笔交易都留有数据痕迹,看似“高明”的犯罪手法,终究难逃法律制裁。唯有敬畏法律、严守底线,方能避免从“屏幕后”走向“铁窗前”。此外,作为电商经营者应当定期更换账号密码,开启“异地登录提醒”“操作二次验证”等安全设置;作为消费者切勿点击不明链接,以免泄露个人信息,如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
来源:安岳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