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可以代位追偿债务人未实现的债权?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07 12:24 2

摘要: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下,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代位权制度追偿债务人未实现的债权。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下,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代位权制度追偿债务人未实现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1. 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如合同、侵权等),且已到履行期限。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消极不作为导致其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3. 债务人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须为财产性权利,若涉及人身专属权利(如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则不可代位追偿。

4.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需直接导致其偿债能力不足,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与限制

1. 必须通过诉讼行使,债权人需向法院起诉次债务人,以自身名义主张债务人的债权,不能直接私下追讨。

2. 追偿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仅能主张与其债权数额相当的部分。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超过债权人债权,超出部分仍归属债务人。

3. 次债务人的抗辩权,次债务人可对债务人主张的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债权无效等),同样可对抗债权人。

实务要点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通常需提供债务人未起诉/仲裁的证据。

管辖法院:以次债务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费用承担: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若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例外情形(不可代位的情形)

劳动报酬、养老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专属债务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

债务人已通过催收、协商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非"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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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案件说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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