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5-07 15:24 2

摘要:为了扩大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公众参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布《开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开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了扩大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公众参与,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布《开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开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可在开封人大网(https://kfsrd.henanrd.gov.cn/)下载。

三、提交方式:建议和意见可于2025年6月7日前提交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子档可同时发送至kfrdfgw123@163.com。

邮寄地址:开封市郑开大道2号,邮编475000。

联系电话:22660035

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通过弘扬焦裕禄精神、黄河文化、古都文化等优秀文化,培养时代新人,培育文明新风。

第四条【工作机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统筹协调、系统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以人为本、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贯穿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条【各方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应当自觉维护荣誉,强化奉献意识,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知晓家乡历史地域文化,宣传古都文化,展示文明城市形象。

第六条【风尚引导】 每年3月第一周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书香开封”全民阅读活动、全民健身活动和建立开封好人选树、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见义勇为等机制,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正气,营造文明行为促进氛围。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各行业开展学雷锋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汴地有爱”系列文明实践活动,利用传统节日、重大纪念日和开封菊花文化节、开封清明文化节等载体,组织开展富有开封特色的文艺文化活动,丰富文明行为促进的内涵。

第七条【道德建设】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践行下列文明规范:

(一)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二)恪守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三)弘扬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四)提升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八条【维护公共秩序】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及应急处置要求,配合疏导和疏散工作,不盲目聚集、围观;

(二)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洁、建筑施工作业浇灌喷洒时应避免喷溅到行人,在拥堵路段、行人密集路段应适当减速作业;

(三)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医疗场所秩序,不干扰他人;

(四)文明使用网络,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或者违法信息,抵制网络暴力,不得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谩骂、侮辱、诽谤、恐吓、恶意诋毁他人;

(五)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自觉践行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文明出行】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横过道路时不翻越交通护栏,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二)驾驶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积雪、扬尘路段减速慢行,不违规变道、加塞;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观看视频;在规定时间内,不行驶、停放、占用公交专用车道;

(三)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长时间并道行驶和追逐嬉戏,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不牵引动物;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不大声喧哗,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公交站点等禁止停车区域;接送学生的车辆有序停放通行,不长时间停车等待,避免造成学校路段拥堵;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驾驶员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不违规停靠,不故意绕道行驶,不抢客、不欺客和无故拒载;

(七)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不得随意丢弃、故意损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维护城市公共形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公共形象,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践踏公共绿地,不违规移栽、攀折花木,不乱刻画树木,不采摘果实;

(三)在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不赤膊裸背,不脱鞋晾脚,不争吵谩骂,不大声喧哗或者使用低俗语言;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接打电话时避免影响他人;

(六)在室外公共场所进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跳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或者开展宣传、销售、庆典、祭祀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和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爱护文物和城市历史建筑,不攀爬开封城墙等文物古迹,不借助开封城墙等文物的墙体打网球、篮球或者悬挂物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乡村文明建设】 公民应当参与乡村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乡村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设施;

(二)邻里之间和睦共处、守望相助,尊老爱幼,关爱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

(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风气,反对迷信、赌博等不良行为;

(四)优化人居环境,保持房前屋后以及村庄卫生、整洁;

(五)文明祭祀,预防火灾,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六)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等人文和自然资源;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社区文明建设】 公民应当参与社区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私拉电线、管线,不在公共绿地开垦私人菜地、养殖家禽家畜,不私自将公共绿地改建为个人庭院或者停车位;

(二)在室内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及室内健身、娱乐活动,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车辆按照社区管理指引有序停放,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等公共通道;不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四)不占用公共通道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或者动力蓄电池不得上楼入户充电,不私拉电线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参与家庭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珍爱家庭,重视家教,培养家风;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劳节俭;

(三)孝敬老人,赡养父母,常回家看望、关心、照顾老人;

(四)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亲子陪伴,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五)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文明饲养宠物】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不影响、伤害其他居民,不污染环境;

(二)按照规定为宠物进行免疫、检疫,做好宠物日常管理、安全防护以及防噪措施;

(三)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行人;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入袋、入笼;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只以外的宠物进入学校、商场、宾馆、医院、饭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宠物开设的专门服务场所和区域除外;

(五)不虐待、遗弃宠物,妥善处理宠物尸体;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文明校园建设】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关爱学生、文明教学,不歧视、体罚、侮辱学生;

(三)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重教师、友爱同学,勤俭节约,不互相攀比;

(四)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关爱学生成长,关心支持教育,不得实施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五)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法治、安全等宣传教育,制定防治学生欺凌霸凌的相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欺凌霸凌和各类伤害事件的发生;

(六)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心理有障碍的学生给予关爱引导;

(七)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电子产品的管理;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文明旅游建设】 在维护旅游文明建设方面,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游景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注重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配备停车场、厕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助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文明指引、安全保障、紧急救助等服务;

(二)旅游酒店(民宿)应当保持住宿环境和住宿用品卫生整洁,合理收取费用,热情接待宾客,提供优质服务;

(三)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接待中开展文明告知、文明提醒和规劝,讲解服务不掺杂封建迷信、格调低俗的内容;不随意变更游览行程或者擅自增加项目;不误导、诱骗或者强迫游客消费;未经消费者同意不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向消费者发送骚扰信息或者拨打骚扰电话;

(四)夜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地点、规定时间进行经营,保持市容环境卫生,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和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五)市民应当礼貌友善对待游客,热情为游客指引道路,耐心回答游客问询,为游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旅游旺季,出行时自觉避让交通拥堵路段和人员密集场所;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倡导弘扬正气行为】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一)见义勇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关爱、无偿捐献、义务援助、应急救护等活动;

(三)拥军优属,关怀、尊重军人军属烈属,积极参与军民共建活动;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五)崇尚科学,尊重知识,抵制、举报封建迷信、非法宗教、邪教、传销和色情、赌博、涉毒、暴力等违法、低俗活动;

(六)积极参加文化教育、保护生态环境、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科学普及、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下列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用餐,理性消费,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勺公筷,剩食打包;

(二)优先使用环保购物纸袋、布袋等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三)节约使用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使用节能环保电器等绿色产品;

(四)优先选择步行、使用非机动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五)其他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行为。

第十九条【弘扬传统文化】 传承弘扬开封优秀传统文化,倡导下列行为:

(一)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

(二)保护和传承民间艺术、传统技艺以及民俗文化,支持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开封盘鼓、小笼灌汤包子、桶子鸡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鼓励以师徒传承、技艺培训等方式延续开封特有的传统工艺、民间艺术;鼓励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

(三)鼓励在不损害文化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开封优秀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四)鼓励自愿捐赠文物或者将文物交付相关部门使用;

(五)其他传承弘扬开封优秀传统文化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倡导全民阅读】 倡导鼓励开展全民阅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相关群团组织,可以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特点,以“书香开封”建设为引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在便于公众阅读的合理区域建设“书香汴梁”城市书房、农家书屋、社区图书室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定期补充、更新阅读资源,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阅读需求。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银行、商场、宾馆、医疗机构、历史文化街区、工业园区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打造阅读新空间,免费提供阅读服务,促进提升文明素质。

第二十一条【便民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内设运动场、停车场、厕所等服务设施;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驿站和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快递人员、建筑工人等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共设施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设施: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等设施;

(二)道路、桥梁、交通标志线、道路指示牌、公交线路牌等公共交通设施;

(三)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绿化照明、消防栓等市政设施;

(四)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充电专用场所、充电桩等设施;

(五)盲道、坡道、电梯、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六)公共卫生间、垃圾分类投放等环卫设施;

(七)政务大厅、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母婴室、急救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便民设施;

(八)公园、广场、健身步道、袖珍球场和社区文体广场等休闲健身设施;

(九)街道、居住小区、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十)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信息咨询中心、休闲驿站等旅游基础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上述相关设施应当兼顾老年人、儿童等群体的需求,按照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等要求建设和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组织引导公众参与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听取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窗口行业文明建设】 政务、金融、通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相关高频服务事项,应当保留人工服务、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方式,配备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工作设备。

宾馆、商场、餐饮、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结合行业文明规范主动宣传文明礼仪,可以在场所内设置文明行为规范提示牌,发现场所内有不文明行为的,及时以合理、适度的方式劝阻、制止。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窗口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成效明显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部门职责】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证据互认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不文明行为的信息采集、分类管理、失信惩戒和投诉、举报、反馈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文明理念宣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园、广场、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设立宣传、展示和纪念设施,宣扬时代楷模、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开封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群体、先进人物及其事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自媒体应当弘扬真善美,传播文明理念。鼓励自媒体创作、传播积极健康、崇德向善的文化产品。

第二十六条【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将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列入清单,明确重点治理的时间、区域、事项和所属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所属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重点治理要求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行为人实施不文明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开封政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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