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件调解:被告应支付87万余元原告秦某华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黄某应支付原告人工费87600 元,分两期支付,若逾期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且已支付。
在执行案件中
车辆成为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
常常会遇到许多难题
该如何应对邀请您一起探讨
一、案例:法官巧用GPS定位系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
秦某华诉黄某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2019)沪0118执2947号
1.案件调解:被告应支付87万余元原告秦某华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黄某应支付原告人工费87600 元,分两期支付,若逾期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且已支付。
2.执行启动:未申报财产且拒不执行因被告黄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秦某华向法院申请执行。青浦法院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黄某未到庭申报财产且未支付执行款。
3.财产查明与困境:无法找寻车辆线索
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无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但有三辆小型汽车,其中两辆为沪牌奔驰车,遂对其车辆进行查封。然而,申请执行人秦某华作为被执行人的雇工,无法提供车辆线索,实际扣押难以进行,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措施,虽被执行人黄某屡次承诺付款但均未履行。
4.创新查车举措:与奔驰公司协助获车辆定位信息
执行法官发现奔驰车主可通过“Mercedes me” 手机软件利用车载互联系统远程掌握车辆信息。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与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请求协查,在确认车辆配置有车载互联系统后,北京奔驰方面配合通过相关公众号与专线电话与执行法官沟通并接收文书。随后,法院向 “梅赛德斯 - 奔驰紧急救援中心”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远程强制开启车载 GPS 定位系统,定位并追踪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银色 CLA45AMG 车型停靠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火车站附近。
5.异地执行与圆满解决:即刻出发扣押车辆
为确保定位信息的时效性,执行法官即刻驱车前往浙江省宁波市异地执行,经查询后在奉化区金中路前方村附近锁定车辆。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催促,被执行人黄某现身,执行法官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并要求配合扣押车辆。黄某承认错误,当场通过网上银行将全额执行款8 万余元转入申请执行人秦某华账户,并缴纳执行费 1214 元。法院核实后,因黄某的态度良好且已履行义务,解除了对车辆的查扣与追踪措施,案件圆满解决。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车辆执行难题,且不说被执行不配合以及定位查找难的问题,即便是执行回来却无法拍卖过户、车辆价值贬损、达成的车辆处理协议无法执行等问题,我们办理的多个案件中也出现过车辆处置的难题,因此对我们整理了办理过的案件中的车辆线索的查询、车辆的暂时存储和执行等经验。当然,要想顺利执行车辆首先面临的第一道难题就是车辆线索难以查找,这是车辆执行和处置的前提。
二、被执行人故意藏匿、转移车辆?如何查询车辆线索及申请查封
(一)如何查询车辆线索?
在执行案件中,车辆线索的获取往往是执行工作的第一步,但也是最难的一步。许多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会故意隐藏车辆,导致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难以获取车辆的准确位置信息。例如,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常常会将车辆停放在偏远地区,或者交给他人保管,使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发现车辆的踪迹。
1.借助技术手段与第三方力量:
法院和执行人员需要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和第三方力量来获取车辆线索,例如与交警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作查找车辆,或者请求汽车品牌公司予以协助配合查找车辆。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了解车辆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行驶轨迹;利用交通监控系统,追踪车辆的实时位置;还可以与车辆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合作,通过车载互联系统获取车辆的定位信息。
2.向法院申请悬赏找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书载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来寻找被执行人的车辆,一旦有人提供了车辆的具体下落信息,并且法院依据该线索成功扣押了车辆,申请执行人将从车辆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中,按照一定比例或约定金额给予提供线索者相应的奖励。通常,悬赏公告会由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或者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等方式进行发布。此外,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将悬赏公告转发给亲朋好友,请求他们协助留意车辆的行踪。
案例:天津法院通过悬赏公告破解执行困境基本案情:案涉A模具公司因拖欠B科技公司货款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A模具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B科技公司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虽已前往车管所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底档,但被执行人已将其名下车辆转移,仅凭借传统查控手段难以确定车辆具体位置,这使得案件陷入停滞。悬赏公告:为进一步寻找执行线索,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悬赏公告相关规定,B科技公司遂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后津南法院依法通过官方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予以扩散。成功破局:悬赏公告发布后,执行法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南开区某小区地下车库中发现涉案车辆。该线索被确认属实后,执行法官带领团队第一时间制定扣押方案,并赶赴现场依法对车辆进行查封、扣押。目前,该扣押车辆的司法拍卖程序正在依法进行中。被执行人A模具公司的股东在悬赏公告的压力下主动联系法院,交付了扣押车辆钥匙、行驶证等材料,并向法院提供其他尚未掌握的债权信息。悬赏奖励:最终,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兑现举报人悬赏金1万元,并承诺对其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找到车辆后,如何申请查封车辆?
申请执行查找到车辆线索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法院,以免错失措施查封扣押的良机,那么如何向法院申请查封车辆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可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
申请查封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的依据等,并附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的产权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受理:法院在收到查封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申请的合法性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效。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作出查封裁定。
法院执行查封:查封裁定作出后,法院执行人员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执行查封。具体操作通常是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查封车辆档案,限制车辆的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
三、妥善保管车辆,明确费用承担
(一)车辆扣押后要专门停放
在车辆被成功扣押后,如何妥善保管车辆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需要专门的场地和设备进行停放,否则可能会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损坏或贬值,实践中有些案件因为不具备车辆停放的场地和条件,将车辆长期露天停放,导致车辆零部件损坏或被盗,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损失。
(二)合理选择车辆停放地点与方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执行人员需要合理选择车辆的停放地点和方式。一般来说,可以选择将车辆停放在法院指定的停车场或专业的车辆保管机构。这些场所通常具备良好的安保设施和管理措施,能够有效保障车辆的安全。同时,执行人员还需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状况良好。
(三)停车费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车辆停放过程中,可能会持续地产生停车费等费用,这时还需要明确保管责任和费用承担问题。车辆的保管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可能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导致保管费用的承担问题成为执行工作的难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保管费用,待车辆处置后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四、车辆拍卖后却过不了户怎么办?
(一)车辆违章记录、未交保险、强制报废、抵押等导致无法过户
车辆拍卖过户是车辆执行的最后一步,但在实践中却常常遇到各种法律障碍。例如,车辆可能存在未处理的违章记录、未缴纳的税费、车辆报废、抵押权或其他权利负担,导致车辆无法顺利过户。在我们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就曾遇到因执行车辆报废问题,导致拍卖后车辆无法过户,最终导致申请执行人未能顺利执行车辆的问题。
(二)拍卖前需提前清理车辆瑕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执行人员需要在车辆拍卖前,提前清理车辆的各种瑕疵。首先,一定要先核实车辆的状态,确认车辆是否已经报废,否则可能影响后续的顺利执行。其次,对于未处理的违章记录,可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处理,或者由法院依法强制处理;对于未缴纳的税费,可以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缴纳,或者从车辆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对于车辆的抵押权或其他权利负担,需要与相关权利人协商,或者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三)加强与车管部门的协调
执行人员还需要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车辆拍卖后的过户手续能够顺利进行。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下,可以邀请车管部门提前介入,对车辆的过户条件进行审核,避免因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过户失败。
五、如何把车辆价值贬损的降到最低?
(一)执行时间长会车辆价值贬损
车辆作为一种动产,其价值会随着时间和使用损耗发生贬损。而执行案件本身周期长、时间久,在执行过程中,车辆的长期扣押、存储不当或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车辆价值的大幅下降。
(二)加快执行流程与合理评估
为了防范车辆价值贬损的风险,执行人员需要加快执行流程,尽量缩短车辆扣押和存储的时间。同时,在车辆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车辆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车辆的评估价值。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灵活处置车辆:以物抵债、分期付款、降价拍卖
执行人员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车辆。例如,对于一些价值较高的车辆,可以考虑采用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方式,尽快实现车辆的价值;对于一些老旧车辆或存在重大瑕疵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拍卖保留价,吸引更多竞买人参与竞拍。
六、车辆处理协议执行可约定违约责任
(一)拒绝履行协议无法执行
在一些车辆执行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可能会达成车辆处理协议,但由于各种原因,协议的执行往往难以顺利进行。例如,被执行人可能在达成协议后反悔,拒绝履行协议内容;或者申请执行人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执行。
(二)协议执行约定违约责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执行人员需要在协议达成过程中,加强对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例如,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要求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争议事项,可以在协议中提前进行约定,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三)请求执行人员监督协议履行
此外,执行人员还需要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协议的履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七、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强制措施:罚款、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一) 常规惩戒手段 :罚款、拘留
罚款、拘留:对拒报财产或虚假报告者,可处15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
(二)刑事追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入罪情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暴力抗法、虚假诉讼等导致执行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执行不易
申请执行人往往需要主动出击
发现线索时及时向法院提供报告
积极与法院配合
如何巧妙应对车辆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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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狄城普法驿站